“白名单”船企金融财政政策启动

2015-04-09 11:45 | 国际船舶网 船舷内外


“白名单”船企盼望的“春天”或许真的已经到来。

据悉,关系到“白名单”船企的《金融支持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已经正式发布,作为中国造船业第一大省的江苏省率先开始推动《意见》的落实。

据悉,为推动船舶工业转型升级,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经信委等九部门,日前正式转发关于金融支持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据了解,江苏省政府已明确要求各金融机构要围绕江苏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加大对优质船舶企业技术改造、兼并重组及生产流动资金的金融支持,优先满足海工装备、节能环保型等船舶资金需求;开发适合船舶企业融资特点的信贷产品,扩大在建船舶抵押融资范围,推进实施建造中海洋工程装备抵押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船舶、航运、海工装备等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进行融资,支持相关高新技术企业抢抓“新三板”扩容的有利契机,实现在“新三板”挂牌。

南通、泰州、扬州等重点地区要加大对船舶行业的资源要素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通过简化审批环节,优化服务流程,为大型骨干船舶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据国际船舶网了解,此次意见从加大对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推动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创新政策扶持和配套服务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新要求。同时,意见强调必须切实满足优质船舶企业合理资金需求,加大船舶出口卖方和买方信贷支持力度,拓宽金融机构融资渠道,加大对船舶出口的信贷投放,提升船舶保险服务水平以及拓宽社会资本投资船舶工业渠道。

意见涉及六大方面及具体内容: 

一、船舶工业结构调整

对不符合行业规范标准、缺乏市场竞争力的船舶企业,要从严审查和审批贷款。

对违规在建项目,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对产品技术含量低、无销路、持续亏损的船舶企业不得发放贷款,并推动其依法市场化退出。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相应的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兼并重组。

对符合条件的优质船舶企业,贷款期限可延长至7年。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企业、航运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

二、船舶企业资金需求

对符合行业规范标准、有订单、有效益的船舶企业,要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其合理融资需求。金融机构可依法合规通过内保外贷等金融工具,为境外船东、境内船舶企业海外子公司提供本外币船舶融资服务。

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船舶企业、航运企业发行股票、公司信用类债券等直接融资工具,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

积极开发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发挥金融市场风险定价与分散功能,满足船舶企业分散风险、锁定利润的需要。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信贷流程,加强资金封闭运行管理,对达到节能环保安全国际标准、资金预付比例较高、船东资质条件较好的船舶在建项目,以及对符合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条件的新建船舶项目,优先支持其融资需求。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大对中小船厂业务转型和产品结构调整的信贷融资支持。

金融租赁公司应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开展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支持船舶企业开拓市场。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船舶贷款证劵化和船舶租赁资产证劵化。

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船舶企业融资担保的力度。

三、船舶出口卖方和买方信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风险可控、财务可持续原则积极开展出口卖方和买方信贷业务,合理确定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及管理费水平,支持船舶出口。

进出口银行可参考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公布的商业参考利率,增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出口买方信贷;

适当扩大出口卖方信贷支持范围,将船舶配套设备、海洋工程装备及其关键系统和设备纳入出口卖方信贷船舶档优惠利率支持范围;

加大对船舶动力、甲板机械、舱室设备、通讯导航自动化系统等产品出口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开展海洋资源勘探生产储运装备及动力定位系统、海洋平台电站等关键系统和设备的出口信贷业务,利用出口信贷积极支持重大装备自主创新和国产化。

四、金融机构融资渠道

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出口买方信贷所需外汇资金,原则上应通过积极拓宽市场化资金来源渠道解决,若外汇资金仍有不足,可由外汇储备委托贷款平台按既有原则和渠道灵活支持。

支持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境内外发行外币债券、境外定向融资和信贷资产证劵化等方式拓宽船舶出口买方信贷的融资渠道。

人民银行通过货币互换、货币掉期、货币互存等工具,拓宽金融机构船舶出口信贷业务资金来源。

五、船舶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应大力开发适合船舶企业特点和现实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船舶工业领域保险覆盖面,创新开展与船舶相关的保险业务,对符合行业规范标准的优质船舶企业,可建立保险承保和理赔便捷通道。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扩大船舶出口信用保险规模,拓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范围,加快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服务创新,合理评估船舶企业信用风险,对于信誉好、风险低的船舶企业,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可适当降低费率。

六、社会资本投资

有关金融机构可按现行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投资船舶产业和航运业。

引导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风险偏好型投资者投资市场前景广阔的重点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技术研发和应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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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白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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