舜天船舶重大诉讼事项最新进展
2015-08-27 09:18 | 国际船舶网 船舶股票
8月27日,舜天船舶(股票)发布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州支行(以下简称“张家港农商行”)就与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舜天船舶”)的票据承兑纠纷,于2015年6月29日向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票款6,300万元及利息。 2015年8月17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向张家港农商行支付票款及截止2015年6月26日的利息63,481,950元,以及2015年6月2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184,605元由公司承担。
具体内容可见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5-192)。
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2015年8月26日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公告如下:(二)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2015)通商初字第00673号”判决书;
2、请求依法改判“张家港农商行与明德重工之间的第33080号《借款合同》及《权利质押合同》无效,舜天船舶对张家港农商行承担的票据兑付义务仅限于5000万元及相关利息”;
3、请求判令张家港农商行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事实和理由:
明德重工于2014年12月26日被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裁定破产重整。破产重整期间,明德重工所有对外事务应由管理人负责,明德重工无权对外签订合同,且明德重工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张家港农商行在明德重工无权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为达到个别清偿的目的,与其签署第33080号《借款合同》,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同时,第33080号《权利质押合同》由于属于从合同,应一并无效。
二、判决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该案件尚未审理,本次公告所述的诉讼事项对公司2015年及后期利润的影响尚无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