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继续《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修订工作
2016-03-02 08:28 | 远洋航务网 船舷内外
在最近召开的IMO污染预防和应对分委会(PPR)第三次会议上,继续进行有关《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 第17章(最低要求一览表)、第18章(本规则不适用货品清单)和第21章(为受IBC规则约束的产品确定运输要求的指标)的修订工作。IBC规则的全面复审旨在就个别物质有关要求与联合国的化学品分类和标识全球协调系统(GHS),以及2014年版修订的海洋污染科学问题联合专家组(GESAMP)有关船载化学物质危险评估程序相协调。IMO秘书处就第21章修订草案作了分析,其结论认为该规则修订将导致其第17章和第18章所列相当多数量货物的运输要求有待强化。
分析表明,应用IBC规则修订的第21章现有草案将导致具有安全和污染两方面因素的产品增加64%,要求控制透气的产品增加145%,有关蒸气检测要求确定为有毒或易燃/有毒的产品增加183%,以及需要个人防护设备的产品增加102%。完成第21章草案和审核个别产品的工作将在评估安全和污染危险(ESPH)工作小组闭会期间继续。IBC规则有关章节可在2018年早期提交海安委(MSC)和海环委(MEPC)会议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