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涉外船舶拍卖款开始征税

2017-05-08 07:39 | 最高人民法院网 船舷内外


动辄上亿元的涉外船舶拍卖款及所产生的利息要不要收税?怎么收税?这一未曾有人探索的领域,由厦门海事法院开了先河。随着伊朗某航运公司将19.15万元税款成功在厦门国税申报入库,标志着海事法院与国家税务机关首次联手对非居民转让财产税款征收通道正式开启,此举也填补了国家税收征管的一个空白。

船舶拍卖款是新税源

2014年10月28日,厦门海事法院将涉案船舶伊朗籍“阿明2”油轮以3.24亿元成交价拍卖成功。

在航运市场持续低迷的情况下,能够拍出如此高价,加大了对来自德国、伊朗、马耳他三国当事人的和解意愿。

2016年3月17日,在法官多次斡旋下,历经3年的船舶权属纠纷案件尘埃落定,本可松一口气的合议庭法官却议论起案件之内职能之外的话题。

“本案中外国当事人在我国销售船舶所得,涉及金额高达3亿多元,可能涉及各种税收。”国际经济学专业毕业的承办法官陈延忠首先提起关于国家对涉外船舶拍卖款项可以征税的话题。

合议庭审判长林强接过话茬说:“从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3亿多元拍卖款所产生的利息就高达150多万元,这笔钱更应该缴税。”

以前没有关注拍卖款征税的事,今天议起这个事来,感觉责无旁贷。就本案来说,如果按照20%的利率收税,至少也有五六千万元的税款。这可不是一个小数目,它已经涉及到国家税收主权的问题,关系到国家税收权益。合议庭认为此事应该向院领导汇报。

厦门海事法院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承办法官向国家税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于是,一条关于建议对涉外船舶拍卖所得款征税的短信发送到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领导的手机上。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领导对厦门海事法院关心国家税收的建议给予充分肯定,并要求厦门市国税局和地税局联合开展专题调研认证。

涉外税款征收是新课题

在该案之前,海事纠纷方面的税源征收,一直是税收征管的空白地带,如何征收确实遇到了一些难题。

厦门国税局副巡视员曾华斯说:“这个案件的案情十分复杂,在国内没有任何先例可以借鉴,一方面非居民企业取得各类所得如何定性存在一定争议,另一方面涉及多国当事人,不仅需要考虑国内法,还要考虑我国与多个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

有难度不可怕。厦门市国税局、地税局及时向厦门海事法院发出商请函,先行了解案情,并建议法院暂缓支付拍卖款项。

厦门海事法院积极协助税务部门开展调查认证工作,随时提供相关资料,主动配合做好案件当事人的释法明理工作。

由于该案标的金额巨大,案情复杂,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本着谨慎的原则,首先排除了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应收的贷款本金部分,折合人民币共计1.89亿元,而对其中涉税的款项专门成文请示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总局的批复,其中涉及到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等等。”厦门市湖里区国税局征收管理科科员宋百慧说,他们对伊朗某航运公司转让所得、国际运输劳务所得以及对德国银行的利息收入,依据《中伊税收协定》《中德税收协定》的规定,分别由伊朗及德国征税。截至2017年2月17日,伊朗某航运公司拍卖所得在中国境内银行取得的利息共计190多万元,应当按照10%的税率征税,经过多方研究讨论以及参考中国与他国的税收协定,最终确定征收税款为19.15万元。

2017年3月7日,伊朗某航运公司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后,厦门海事法院根据税务机关公函,将其余款项全额退还该公司。

互相协作机制是保障

历经半年多的努力,全国首例由海事法院协助税务机关,完成对涉外船舶拍卖款进行征税工作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得到了涉外当事人的充分认可。

伊朗某航运公司相关人员说:“我们充分感受到中国法院和税务部门处事公正、公平。”

德国航运贷款银行副总裁约希姆·拉尔夫·高茨先生更对中国法院和税务机关高超的专业素养及敬业精神感到钦佩,对今后继续参与“一带一路”经贸往来充满了信心。

这次征税的范例,也引起兄弟海事法院和有关律师的极大关注,有的专门打电话给承办法官了解情况,探讨经验做法,对厦门海事法院承办法官不就案办案的思想境界给予点赞。

该案涉外拍卖款项税收工作虽然告一段落,但海事法院每年都受理众多涉外船舶、集装箱等物品的拍卖及资金的交易往来,这些拍卖都隐藏着潜在的税源。如何确保海事审判机关和国家税务机关“互动”常态化,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主权就摆上了议事日程。

厦门海事法院夏先鹏表示,该院将会同税务机关建立互相协作机制,引导法官主动将法学和经济学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税收领域问题的研究,依法审理涉税案件,为推动税收司法建设做出积极有益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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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船舶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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