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植物油船舶技术要求分析
2017-06-16 08:18 | 中国船检 船舷内外
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其2005年通过的MARPOL73/78公约及《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中,将植物油列入“Y”类污染物质,并提出了相应的载运要求。
在此之前,植物油可采用普通液货船散装运输,并多以油船为主进行运输。内河水域还存在利用普通甲板货船、干散货船、多用途船载运植物油的情况,存在较大的水域环境污染威胁。为切实加强内河水域植物油运输船的监督管理,防止植物油对内河水域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受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委托,CCS开展了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技术要求与植物油运输船舶技术要求的研究。
本文提到的植物油是《内河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内河散化规则”)第17章中出现的角标为“k”的15种植物油。植物油的污染类别,是由海洋污染科学专家组(GESAMP)特设船舶装运有害物质评定工作小组(EHS)根据“船舶载运有害物质危险性评价体系”(以下简称“评价体系”)而划分的。“评价体系”的评价内容包括水运危险化学品对水生环境、人类健康和用海活动的影响三个方面,涉及危险化学品污染类别划分的指标有6项。
该评价体系有两个版本,旧版是1989年发布,即GESAMP第35号研究报告,采用的是“5类系统”,将货物的污染类别划分为A、B、C、D和III(其它液体物质)5类;新版是2002年发布,即GESAMP第64号研究报告,且于2014年进行了第二次改版,该版本采用的是“4类系统”,将货物的污染类别划分为X、Y、Z和OS(其它液体物质)。
第64号研究报告所发布的“船舶载运有害物质危险性评价体系”,在2005年被正式纳入到MARPOL73/78附则II和IBC规则之中,并于2007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对于国内内河化学品船舶,在2009版《内河散化规则》(2010年3月1日生效)之前,采用的是“5类系统”,在此之后则采用的是“4类系统”。新的分类方法中涉及植物油污染类别划分的一项重要变化就是将“持续性漂浮物质(Fp)”纳入环境影响评价指标之一。经重新分类后植物油,由原来的D类物质变到新分类系统下的Y类物质。
IBC规则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载运要求应考虑安全危害性和污染危害性两个方面。
首先,根据相关评价指标判断某类物质是否应列入IBC规则的第17章,凡纳入第17章的货物,其载运条件均应满足17章给出的最低要求一览表中的相关要求,并纳入危险化学品船舶管理范畴。IBC规则于2004年进行了修正,同时对物质纳入第17章的判断标准也进行了调整,其中前12项是与安全危害性相关的评价指标,第13项是与污染危害性相关的评价指标,这13项指标中只要有一项满足便需纳入到第17章。对比前后两个判断标准可以发现,2004年之后的IBC规则,不论从安全危害性还是从污染危害性,要求更为严格。植物油由于污染类别属于Y类,根据第13项指标的判断也被纳入第17章,应采用散装化学品船舶进行载运,从而植物油的载运也纳入散装危化品监管范畴。
其次,根据货物的具体特性确定其船舶载运条件。EHS采用GESAMP第17号研究报告给出的“GESAMP危害评定程序(RGHP)”,并根据“船舶载运有害物质危险性评价体系”对物质的污染危害性及安全危害性进行评估。最终评估结果经整理编辑后汇总成为GHP(GESAMP Hazard Profiles)。IBC规则是基于GHP所给出指标中的6项来确定船舶类型的选择标准。根据“E2:野生动植物和栖息地”评价指标,植物油评价指标为“持续性漂浮物质(Fp)”;然后根据船型选取标准判断,植物油属于规则8类,应采用2型化学品船舶进行载运。
根据上述分析,植物油被列为第17章Y类污染物,同时要求必须使用2型船运输。大大提高了对这些物质的载运要求,因此在MARPOL附则Ⅱ的第4.1.3条中规定了相应的免除条款:
允许主管机关对于某些特定植物油(在IBC 规则第17章列表中用(k)标注),可以免除2 型船的要求,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必须满足3 型船的所有要求(除货舱位置要求外),且货舱位置应位于边舱保护距离不小于760mm,底部保护距离不小于B/15或2m,最小距离为 1m(与油船保护距离的表述一致),证书上注明免除。
虽然IBC规则给出了装运植物油船舶的等效免除要求,但是船舶仍需满足MARPOL附则Ⅱ的第4.1.3条中规定相关等效要求。该项等效免除仍要求液货舱与舷侧的间距不小于0.76m,对于内河船舶尺度较小的情况而言不具备实际意义。
为此,CCS有关项目组考虑到植物油本身的物理特性、安全危害特性与闪点大于60℃的石油相近,按照内河现行法规和规范相关要求,将散装载运植物油的内河化学品船舶与载运闪点大于60℃的内河油船相关的技术要求作对比分析。对比内容包括污染危害性与安全危害性两个方面13个项目。
从污染危害性方面讲,现行法规对于载运植物油和油类物质的船舶要求是一致的:船型方面,航行于川江及三峡库区水域或其他水域载重量600吨及以上的油船要求为双壳结构(简称“双壳油船”),虽然油船没有关于2型船的定义,但是双壳结构关于液货舱位置的要求实际上与载运植物油的2型船是一致的,即0.76m的间距要求;舱型均为整体式重力液货舱,即液货舱构成船体结构的一部分,且以相同方式与邻近的船体结构一起承受相同的载荷,通常是船体结构完整性所必需的,其舱顶设计压力(表压)不大于0.07MPa。
从安全危害性方面讲,现行法规对于载运植物油和油类物质的船舶要求也是一致的:其液货舱透气型式、测量方式、面向货物区域的防火结构相关要求完全一致;对于液货舱环境控制、温度等级、设备分类、蒸汽探测均没有特殊要求;在固定灭火系统灭火介质的选择方面,载运植物油船舶的选择范围更加广泛,也可以选择油船所用的固定式甲板泡沫灭火系统;而在特殊要求和操作要求方面均只提出了液位测量和报警相关的溢流控制要求。
在安全和防污染技术要求方面,内河散装载运植物油船舶与双壳油船基本一致。因此,若将植物油视作油类而利用双壳油船载运,也可以满足IBC规则对植物油在安全和环保方面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以及长江航务管理局,基于上述研究成果发布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长江沿线运输植物油船舶安全管理的通知》(交办海[2016]181号)及《长航局关于加强长江水系省际植物油船运输管理的通知》(长航运[2017]64号),为国内植物油水路运输所遇到的困难提供了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