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海防务重大合同未及时披露收深交所监管函
2019-01-08 21:28 | 国际船舶网 船舶股票
1月8日消息,天海防务全资子公司重大合同涉仲裁解除未及时披露,收深交所监管函。
公告显示,于2018年10月19日,天海防务披露收到英国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结果,裁定解除全资子公司上海佳船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公司、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与Centaur MarineLimited于2014年签订的5,600万美元的船舶建造合同。仲裁事项发生于2017年8月8日。
上述重大事项,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6条、第11.1.1条规定。董事长刘楠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马锐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2.6条、第3.2.2条的规定。
天海防务上述违规事项引深交所下发监管函,要求公司及时整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