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L集装箱船装载装甲车案判决,中国籍船长被判刑

2019-05-01 19:46 | 国际船舶网 船东动态


被告中国籍船长潘学军毕业于南京海运学校,由航海实习生做起,至2015年年底才晋升为船长。

由于未经申报运输9辆装甲车进入香港,新加坡航运公司APL被罚款9万港币(约合人民币7.73万元);中国籍船长潘学军被罚款9000港币(约合人民币7726元),监禁三个月、缓刑一年半。

据港媒报道,4月29日上午,香港区域法院判决对首要被告APL及次被告船长潘学军(41岁)的上述罪名成立,下午法官给出具体刑罚。

2016年11月23日,香港海关在葵涌集装箱码头一艘过境集装箱船“APL Qatar”号上发现9辆没有申报的“两栖装甲车”,货运文件显示为“车辆”,托运人是台湾地区国防部军备局,经厦门及香港再运往新加坡,交由新加坡国防部收货。

这批装甲车是新加坡在台湾训练的“星光部队”所属Terrex装甲车,完成训练运返新加坡途中,泊靠香港在葵涌码头遭到查扣,总价值约1.4亿港币(约合人民币1.2亿元)。这一事件引发了新加坡和台湾媒体的高度关注,新加坡总理李显龙也针对装甲车事件致函时任香港行政长官(特首)梁振英。

新加坡外交部在2017年1月24日发布声明,称香港当局完成调查,会归还遭扣装甲车。这9辆装甲车最后在当年1月27日运离香港码头。

香港区域法院法官在裁决时表示,不接纳辩方所指两名被告对船上载有军用装甲车并不知情的说法。法官认为,首要被告APL作为船务代理人,需向涉案船舶船长索取船舶是否承载危险品等资料,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安排及处理船舶靠泊等事宜;例如,如果船上发生集装箱失火或货品变异等问题,APL也需处理,对船上货品有一定责任,不能将所有责任转移给他人,且从首被告与次被告的联系,显示两人有共识,并分别担当不同角色。

辩方在求情时指出,案发时首要被告APL的母公司海皇轮船(NOL)正在被达飞轮船收购,APL目前在香港已经没有运作,重犯机会基本为零,当时,APL帮助关联公司进行运输,并没有获利。另外,辩方还指出,次被告潘学军在中国大陆出生,毕业于南京海运学校,由航海实习生做起,至2015年年底才晋升为船长,月入约7300美元(约合人民币49168元),是家庭支柱,案件也对次被告及其收入造成压力和影响。

法官在判刑时考虑到涉案装甲车等已经于2017年1月已归还予新加坡国防部,案中没有证据指涉及欺诈或有预谋,也没有证据显示装甲车等对公众及船舶构成安全问题,两名被告也没有额外获益及考虑到本案情况特殊,因此给出罚款、监禁三月缓刑一年半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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