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实行进场集中交易

2010-03-26 07:45 | 中国交通报 二手船动态


    我国首部船舶交易法规——《船舶交易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像二手车进场集中交易制度一样,船舶交易也实行进场集中交易制度。
    3月24日,交通运输部在沪召开《规定》宣传贯彻会议,就船舶交易服务机构资质、船舶交易经纪资质、进场集中交易制度、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制度、船舶交易信息发布制度、船舶交易流程等进行了解读和说明。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局长张守国提醒船舶交易方,一定要按照《规定》要求“进场交易”,从而降低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率;同时要求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和便利的交易条件,保障船舶交易依法进行,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张守国表示,《规定》的施行是我国船舶交易管理在法制化、规范化道路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有利于从源头抓好船舶安全管理,有利于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软环境建设,有利于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有助于推动交通运输业由传统产业向现代服务业发展。
    未进场交易船舶无法“过户”
    船舶交易实行进场集中交易制度。根据《规定》,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在船舶交易完成后,向交易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交易方凭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等有关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或注销手续,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或国际航行船舶备案手续。可以说,船舶交易发票是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必要文件。
    《规定》同时明确,“对未经船舶交易服务机构鉴证或交易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开具购船发票(船舶交易发票)。”也就是说,未“进场交易”的船舶无法取得船舶交易发票,也就无法办理“过户”。这将有效保障船舶进场集中交易制度执行到位。
    交易方可自由选择船舶交易经纪人
    根据《规定》,交易方可以自由选择船舶交易经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加以影响。
    张守国表示,船舶交易经纪活动是一项经营性行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从事交易经纪活动。同时,为保证船舶交易市场的公正性,港航、海事等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船舶交易营利性活动。
    据悉,下一阶段,交通运输部将对船舶经纪管理进行深化和完善,研究制定出台相应的管理规定,规范和管理船舶经纪人或航运经纪人,从而进一步保障船舶交易市场的公平与公正。
    全国统一交易信息平台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为保障船舶交易市场公开、透明,《规定》明确,上海航运交易所受交通运输部委托,建立全国统一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各地方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向上海航运交易所及时报送本机构的船舶交易信息,由上海航运交易所定期汇总发布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和市场行情。
    张守国告诉记者:“该平台的建立,是实现船舶进场交易的一种途径,也是行业主管部门对船舶交易市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一种手段,可以最大限度地确保船舶交易的公正性,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规定》,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客船等重点监管船舶在进行交易时,需在船舶交易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公示,如有关方提出异议,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向航运、海事管理机关报告。
    此外,该平台的建立,还有利于有船舶交易意向的企业或个人查询交易船舶信息,促进船舶交易市场的活跃与繁荣。
    交易服务费应经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部门核准
    业界对《规定》中的交易服务费收取十分关注。根据《规定》,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应经交通主管部门会同价格部门核准,确保合理收费。
    部分交易方认为这会增加交易成本。对此,上海航运交易所总裁张页表示:“这是一种误解。我们更希望通过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提供的规范化、专业化服务,避免不规范的行为,提高市场交易效率,减少因为不规范甚至欺诈等交易行为对交易方造成的损失。交易服务费一般是船价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应该说,交易服务费并不算高。”张页表示,上海航运交易所将携手各地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全面贯彻落实《规定》,重点建好全国统一的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拟订统一规范的船舶交易规则,并在上海形成具有示范作用的船舶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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