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船型标准化给予补贴资金
2010-03-30 08:02 | 中国交通报 公告公示
日前,财政部和交通运输部联合颁布实施《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简称《办法》),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推进工作进入具体实施阶段。《办法》规定,对2009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三峡船闸小吨位船舶拆解、长江干线老旧运输船舶拆解、三峡库区现有客船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改造和三峡库区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改造或拆解,给予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
该条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沿江七省二市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的经济鼓励政策,主要是为了引导现有船舶更新改造和淘汰,加快实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促进长江航运发展。
记者了解到,拟申请补贴的船舶所有人需填写申请表,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有关船舶证书等有效证件,向其所在市(设区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补贴资金申请经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船舶拆解或改造承诺书。
船舶所有人需在承诺期间内对船舶进行拆解或者改造。拆解或改造前后,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部门将派员现场监督和验收;船舶属于改造的,将重新核发有关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船舶拆解或改造完工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支付补贴资金。船舶拆解或改造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拆解后的残值收入归船舶所有人所有。
中央补贴资金的下达和拨付,由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下年度中央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并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根据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申请情况,向有关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中央补贴资金。当年下达的中央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政策实施到期后,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该项资金统一进行清算。地方负担的补贴资金来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据悉,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将对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各级管理机关、单位及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该条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和沿江七省二市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制定的经济鼓励政策,主要是为了引导现有船舶更新改造和淘汰,加快实现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促进长江航运发展。
记者了解到,拟申请补贴的船舶所有人需填写申请表,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有关船舶证书等有效证件,向其所在市(设区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补贴资金申请经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申请人签订船舶拆解或改造承诺书。
船舶所有人需在承诺期间内对船舶进行拆解或者改造。拆解或改造前后,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当地海事部门将派员现场监督和验收;船舶属于改造的,将重新核发有关船舶检验、登记证书和营运证件。船舶拆解或改造完工后,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市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其支付补贴资金。船舶拆解或改造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船舶拆解后的残值收入归船舶所有人所有。
中央补贴资金的下达和拨付,由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下年度中央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并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财政部根据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申请情况,向有关省级财政主管部门预拨中央补贴资金。当年下达的中央补贴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长江干线船型标准化补贴政策实施到期后,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该项资金统一进行清算。地方负担的补贴资金来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据悉,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将对补贴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组织不定期重点抽查,对申报情况不真实的地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收回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各级管理机关、单位及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