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直航船舶 仅悬挂公司旗

2008-12-16 11:25 | 本站原创 船东动态


交通运输部今日发布《关于台湾海峡两岸间海上直航实施事项的公告》和《台湾海峡两岸直接通航船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两岸海上直航的管理、从事两岸海上直航的公司和船舶资质、许可程序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签署后,两岸海上直航即将于本月15日实施首航,该《公告》与《暂行办法》也将于15日实施。

    为维护两岸航运市场秩序和相关业者的利益,《公告》规定,经营两岸航运业务的公司及船舶,不得以低于正常、合理水平提供运价服务,妨碍公平竞争,也不得以歧视性或其它限制性条件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害。

    《暂行办法》对从事两岸海上直航运输船舶的技术条件、船舶航行、进出港口应注意的事项和需办理的手续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明确了海事部门对船舶实施监督检查的程序和监管要求。同时也对发生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置作出了具体规定。

    总运力控制在90艘

    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交通运输部目前正在抓紧时间为从事两岸海上直航的公司和船舶办理相关手续。将按照平等参与、有序竞争、双向直航、互惠互利的原则,结合两岸贸易、人员往来需求和航运市场状况,对运力投放进行调控,预计总的运力水平控制在90艘左右。

    另据中央社报道,《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从事两岸间客货直接运输的航运公司应持有「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直航船舶应持有「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直航船舶应持有符合船籍港规定的有效船舶证书和文书。在申请核发「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时,直航船舶的船舶证书和文书应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

    直航船舶进出两岸对方港口期间只悬挂公司旗。

    直航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应遵守当地的有关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规定。直航船舶拟进入大陆港口,船方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船舶代理人应在直航船舶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抵达港的口岸查验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进港。

    直航船舶进出大陆港口,船方或具备相应资质船舶代理人应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进出港查验手续。船舶在港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进出港查验手续可以同时办理。船舶领取出港许可证后,情况发生变化或者24小时内未能驶离港口的,应重新办理出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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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两岸直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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