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发起301调查,中国造船业如何出招?

2024-05-25 09:27 | 国际船舶网 船舷内外


刍议美国拟对华海事、物流、造船业领域启动301调查程序的法律依据、影响与中国的应对措施

作者 黄颢 曾蔚然

背景摘要:

2024年3月12日,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以下称“美国”)的五个全国性工会,包括国际联合钢铁、造纸和林业、橡胶、制造、能源、联合工业和服务业工人工会("USW"),国际机械师和航空航天工人协会("IAM"),国际锅炉工、铁船制造工、铁匠、锻工和帮工兄弟会("IBB"),国际电气工人兄弟会("IBEW"),以及美国劳联-产联海事贸易部("MTD",USW、IAM、IBB、IBEW和MTD以下合称“申请人”),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以下称“USTR”)提交《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海事、物流和造船领域的行为、政策和做法的请愿书》(PETITION FOR RELIEF UNDER SECTION 301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 AS AMENDED CHINA’S POLICIES IN THE MARITIME, LOGISTICS,AND SHIPBUILDING SECTOR,以下称“《请愿书》”),要求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行业的行为、政策和做法进行调查。

上述申请是申请人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302条1(19 U.S. Code § 2412)提出的;而《请愿书》中所请求的行动则是指美国贸易代表(Trade Representative)依据美国《1974 年贸易法》第301 条(b)款(19U.S.C. § 2411(b))2所授予的权力而进行的调查,也因此,这一调查通常被称为“301 调查程序”。2024 年4 月17 日,美国贸易代表宣布,其将启动针对中国为占据行业主导地位而在海事、物流和造船业采取行为、政策和做法的调查。同日,USTR 开放了公众意见提交通道与听证请求提交通道3。听证请求通道已于2024年5 月22 日关闭,USTR共收到了17 条听证请求,其中包括来自中国相关行业协会及商会的听证请求4。

美国启动301 调查程序,其潜在的结果是美国政府将可能采取进一步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某些产品的进口、限制企业在敏感领域的投资活动。此外,美国还可能与其他国家联合采取行动,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行业形成更广泛的国际压力。这些措施的实施不仅影响涉及行业的直接运营服务商,还可能波及到全球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加剧市场的不确定性,从而影响全球产业结构和金融市场的稳定。针对美国该301 调查程序的发起,中方表达了强烈不满与坚决反对。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指出美方申请书中充斥大量不实指责,缺乏事实依据,也有悖经济常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贸促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美方发起301 调查无理无据,美国造船业的衰退与中国的法律、政策和做法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有鉴于此,本文拟从介绍美国启动301 调查程序入手,评估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可能因本次美国启动301 调查程序受到的影响,并探讨中国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利可以采取的应对(法律救济)措施。

一、美国启动301 调查程序的法律依据

“301 条款”是由《1974 年贸易法》及后续出台的一系列美国国内法规形成的制度的统称,是美国国内贸易法中有关对外国立法或行政上违反协定、损害美国利益的行为采取单边行动的立法授权制度。

301 条款的前身是美国《1962年贸易扩展法》(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其中第252 条规定“如果一外国实施不公正或不合理的进口限制,给美国的贸易造成负担或歧视的,总统有权撤回对该国的减让,或者对该国的产品增加关税或实施其他进口限制。”该条款明确授权美国总统批准采取通过贸易措施来报复特定外国政府的行为。

301 条款后陆续经《1984 年贸易与关税法》(Trade and Tariff Act of 1984)《1988 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 of 1988)及此后的多次修订,逐渐形成全方面体系化的制度。该制度主要包含“一般301 条款”“特别301 条款”“超级301 条款”和具体配套措施,以及“306 条款监督制度”。“一般301 条款”是指《1974 年贸易法》第301 条,与之相关的内容还包括《1974 年贸易法》第302-310 条,是对美国贸易制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特别301 条款”、“超级301 条款”、配套条款等是针对贸易具体领域作出的具体规定,构成了美国“301 条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适用体系。“特别301条款”是针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产权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定;“超级301 条款”是针对外国贸易障碍和扩大美国对外贸易的规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针对电信贸易中市场障碍的“电信301 条款”及针对外国政府机构对外采购中的歧视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国政府采购办法”,而且其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

依据《1974 年贸易法》第301 条及相关规定,美国贸易代表对某国的贸易行为发起调查,认为该国的行为、政策或做法是不合理或歧视性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对该国进口到美国的商品加征关税或实施其他制裁措施,以消除该国不公平贸易行为对美国商业的影响。美国贸易代表不仅有权征收关税,还有权征收费用和施加其他限制,以及在总统的权力范围内,应总统指示采取其他一切适当可行的行动。

二、本次301 调查程序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的可能后果

美国曾多次运用301条款发起301调查程序打压竞争对手。上世纪60年代,通过该条款打击了崛起中的欧共体,巩固其经济霸主地位。从1974 年至今,美国先后发起了百余次301 调查程序。在1971 年、1989 年和1994 年,美国分别利用“一般301 条款” 和“超级301 条款”,三次重创日本经济,间接导致日本地产、股市泡沫破裂,经济陷入几十年的滞涨。

美国也曾对中国启动过多次301 调查程序。从1990 年起,美国持续将中国列入“优先观察国名单”,并分别在1991 年4 月、1994 年6 月以及1996 年4 月三次根据“特别301 条款”,对中国知识产权启动特别301 调查程序,最终中美双方通过谈判分别达成了三个知识产权协议。期间美国也对中国实施了报复性惩罚措施,即中国向美国出口的纺织品、服装及电子产品,美国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除了知识产权调查外,1991 年10 月美国还对中国发起了市场准入的301调查程序,为期12 个月,主要针对中国对美国商品进入中国市场设置不公平壁垒问题,在1992 年谈判达成协议。2010 年10 月,美国针对中国清洁能源政策措施启动301 调查程序,最终双方通过谈判达成一致,美国未采取措施。2017 年8 月,美国决定对中国再次启动301 调查程序。该次调查由美国总统特朗普进行授权,对中国的“不公平贸易行为”是否违反了《1974 年贸易法》第301 条款展开调查。最终,美国单方得出结论,中国对美国的知识产权造成了不良影响。2018年7 月至2019 年9 月间,美国贸易代表应总统指示,连续四次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税率从7.5%到25%不等。2024 年5 月14 日,美国发布对中国加征301 关税的四年期复审结果5,宣布在原有对中国生产的商品课征惩罚性关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自中国进口的电动汽车、锂电池、光伏电池、关键矿产、半导体以及钢铝、港口起重机、个人防护装备等产品的关税。6

美国本次启动301 调查程序,系因申请人在《请愿书》中声称,中国通过采取所谓的“非市场”政策,一直“攫取市场份额,压低价格,并在全球范围内建立港口和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因此可能歧视美国船舶和航运公司,扰乱供应链,损害重要的国家安全利益”7。为了消除中国的影响并重建充满活力的美国国内造船业,申请人要求美国政府采取以下救济措施:(1)对停靠美国港口的中国制造的船舶征收港口费;(2)将港口费收入用于设立“造船业振兴基金”,支持对美国国内造船业产能、供应链和劳动力的投资;(3)采取行动支持增加对美国制造的船舶的需求;(4)采取行动应对中国为支配港口和物流基础设施等平台和设备所作的努力;(5)与其他船舶制造大国协商以应对中国的不公平做法。8

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第一项措施。一直以来,解决涉及造船或海上运输和物流服务的所谓贸易做法(例如补贴)的问题在于,船舶仅在美国口岸进行一次停靠,而船舶本身并未被进口,或者实际上并未为征收关税而“进入”美国。因此,《请愿书》旨在推动美国政府采取一项特别且前所未有的措施,即向任何进入美国港口的中国建造船舶征收港口费。《请愿书》中称,为了消除中国主导全球海上贸易和物流的行为、政策和做法,美国贸易代表应该对每一艘停靠在美国港口的中国建造的船舶征收一笔费用9。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在调查后依据该《请愿书》作出相应裁定,则该措施将对中国船舶等相关行业产生直接而广泛的影响。

美国贸易代表本次发起的调查对象是中国政府在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行业开展的行为、政策或做法,如果美国贸易代表在调查后认定中国政府存在支持本国海事、物流和造船领域的企业,且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行为、政策或做法的,则很可能根据301 条款,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领域的相关产品和服务征收额外关税、费用或施加其他限制。

美国本次启动301 调查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领域的关注。就中长期而言,应关注美国方面以“不公平交易”为由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领域可能采取的其他行动,包括根据《1930 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的相关条款(19 U.S. Code Subtitle IV - COUNTERVAILING AND ANTIDUMPING DUTIES)10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行业开展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征反补贴税和反倾销税。

三、国际法视角下301 条款的合法性

301 条款作为美国的国内法,其适用不以其他经济体违反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称“WTO”)规则为前提,具有强烈的单边主义色彩。也因此,301 条款在国际法视角下的合法性,即其是否有违WTO 有关规则,一直备受争议。

1999 年1 月26 日,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ies)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以下称“《谅解》”)第六条的规定,向WTO 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以下称“DSB”)请求设立专家组,要求专家组裁定美国301 条款违反WTO 有关规则。111999 年12 月22 日,专家组报告(Report of the Panel,WT/DS152/R,以下称“《152 号报告》”)被散发给各成员12,2000 年1 月27 日,DSB通过了专家组报告。对于所争议的焦点问题,即欧洲共同体所提出的,301 条款中第304 条、第305 条和第306 条违反了《谅解》第23 条禁止单方面决定(应由WTO 通过《谅解》规定的程序解决相关争端而非WTO 个别成员来确定某项措施不符合WTO 义务)的规定,以及这些301 条款违反了依据《谅解》规定的程序决定授权中止减让幅度的规定,《152号报告》认为,尽管301 条款的法律语言本身构成了一种威胁,即美国可能采取违反WTO 规则的行为,但美国在《政府行政声明》(The Statement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中承诺不违反其在WTO 协定下的义务,并向专家组作出声明,明确其依据第304 条作出决定时会符合WTO 的规则。故,美国所作的承诺将消除301 条款法律语言中所载内容与WTO 规则的任何不一致,301 条款与美国根据WTO 条款承担义务“并不矛盾”。但是,《152 号报告》也同时指出,如果美国以任何方式否认或取消其在《政府行政声明》中作出的承诺或其向专家组作出的声明,则,《152 报告》中所认定的,301 条款对WTO 规则的不违背将不复存在。

因为WTO 在这一认定先例下对301 条款表现出的模糊态度,美国随后多次发起301 调查。然而,WTO 在最近的一次裁决中明确表达了美国301 条款措施违反WTO 规则:针对美国前次向中国提起的301 调查,2018 年4 月4 日,中国就美国对华301 调查项下征税建议在WTO 争端解决机制下提起磋商请求,正式启动WTO 争端解决程序。2018 年12 月6 日,中国向WTO 请求成立专家组。2020 年9 月15 日,专家组报告(Report of the Panel,WT/DS543/R13,WT/DS543/R/Add.114,以下合称“《543 号报告》”)被散发给各成员。《543 号报告》中指出:(1)该征收附加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 协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称“GATT”)中第一条规定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按照“最惠国待遇”的要求,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不低于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该第三国有相同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是 WTO 的基本原则,中国与美国均为WTO 的成员国,则中国应享有在 WTO 国际贸易多边体制下美国提供给他国的最惠国待遇。美国依据301 条款对中国的产品加征关税使其在美国的税率高于WTO 其他成员国产品的税率有违WTO 规则中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2)该征收附加关税的行为违反了GATT第二条“关税减让表”的约定。专家组认为,附加关税是普通关税,适用的税率超过美国在其一览表中承诺的约束性税率,使对中国进口产品的待遇比美国的有关减让表中有关部分所列的待遇要低,这违反了GATT第二条的关税减让义务;(3)美国未能根据GATT 第二十条(a)款(“保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合理论述其采取有关措施的正当性,即美国没有能够证明对其对产品征收关税的行为与美国援引的公共道德目标之间存在真正的目的和手段关系。该案为中美关税战爆发以来中国就加征关税问题向WTO 诉美国的第一起案件,WTO 支持了中国的诉求,认定美国依据301 条款加征关税的行为违反了WTO 规则。该案之后,中国又两次启动WTO 争端解决程序1516。目前该两案仍处于磋商阶段。

依据301 条款做出的行动,除了WTO 在《543 号报告》中指出的不法性之外,还有违背国际法上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和公平互利原则之嫌。美国绕开WTO 争端解决机制,通过301 条款对中国贸易行为进行制裁,无疑是对国际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四、对美国301 调查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一)法律救济措施

针对美国本次发起的301 调查程序,中国贸促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中方“将组织行业企业进行法律抗辩,会同相关上下游企业参加美方听证会,切实维护中国企业合法权益”17。经我们检索,中方至少有数种途径进行“法律抗辩”。具体而言,中方可以:

1. 积极行使301 条款赋予的权利

根据美国《1974 年贸易法》第302 条(现19 U.S. Code § 2412),贸易代表针对申请人的请愿启动调查的,应将请愿书内容公布于《联邦公报》上,并提供对此发表意见的机会,包括举行公众听证会。如前文所述,USTR 已就本次301调查开放了公众意见提交通道与听证请求提交通道,而中方已有相关行业组织及商会,如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通过USTR开放的通道提交了听证请求。可以预见,中方将积极提出相应意见并积极参加听证会进行申辩发言。

美国《1974 年贸易法》第303 条还规定了贸易代表除特殊情况外,应于启动调查之日要求与相关国家就此类调查所涉及的问题进行磋商。依据USTR 官方网站的信息,USTR已向中国要求磋商。笔者认为,对于这次磋商,美国将希望作为被调查国的中国在磋商程序中作出妥协,从而使美国免于在调查中付出更多的精力与资源。例如,1980年,韩国政府在磋商后同意促进其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竞争;同年,申请人撤回其请愿书,USTR 随即中止了调查18。又如,1990年7 月15 日,经九个月的“讨论或磋商”,日本与美国签署了双边贸易协议,日本同意采取措施以向外国超级计算机制造商开放其公共部门市场,以竞争性方式采购商业卫星,并取消对木制品使用和进口的限制。同日,301 调查即被中止19。面对美国提起的磋商,中国即使不欲妥协,也可以以维护自身权益为目的,积极与美国进行磋商和谈判。

另外,美国《1974 年贸易法》第304 条规定,除特别情况外,贸易代表应在作出决定前向利益相关者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包括在利益相关者提出要求时举行公开听证会)。中国可借此程序规定,向美国就301 调查结果陈述抗辩意见。

2. 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是根据宪法第三条款成立的审判法院,具有全国性管辖权,负责处理涉及美国海关和国际贸易法律的民事诉讼。依据美国法典的相关规定(28 U.S. Code § 1581 (i)(1)(B))20,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因美国法律规定而对美国、其机构或其官员提起的任何涉及除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外的进口商品的关税、费用或者其他税款的民事诉讼享有专属管辖权。近期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受理的有关301 条款的HMTX Industries LLC 等诉美国的案件21中,HMTX Industries LLC 以及数千名美国进口商就美国对华301 征税行为的征税清单3 和征税清单4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国会从未授权将301条款关税用作实施“贸易战”的工具。

3. 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

如上文所述,美国依据301条款采取的措施如涉及WTO规则下的相关义务,中国可以就该等措施启动WTO 争端解决程序。WTO 争端解决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以及裁决的执行监督程序等环节。其中,磋商程序不同于《1974 年贸易法》301 条款中规定的磋商程序,而是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必经程序,中国可合理利用包括该磋商机制在内的各项救济程序。

(二)企业可采取的其他应对措施

如果本次美国依据301 条款启动调查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中国相关行业的企业将可能面临订单量减少、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下降,进而产生影响中国企业的收入和市场份额等一系列负面影响。为应对这种情况,中国相关企业应积极地采取应对措施,包括积极应对301 调查、及时向美国当局申请豁免、调整市场策略、优化成本结构以及寻求政策支持等,以减轻潜在的不利影响。

1.相关企业应积极参与应对301 调查

首先,本次调查涉及行业的中国企业应主动了解美国301 条款的规定,熟悉美国301 调查的程序流程以及301 调查可能带来的后果,以便制定有效的应对措施。其次,企业需要对本次301 调查的动向与进展保持密切的关注,及时地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就本次调查而言,目前已有行业组织及商会向USTR提交了听证请求,相关企业可以对此类商业组织及商会参与听证会的准备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后续,各企业也可以自己通过USTR 开放的公众意见提交通道提交意见,甚至可以联系美国进口商,让美国进口商提交反对征税的意见。

2. 积极向美国当局申请豁免

2017 年美国对中国发起301 调查程序并加征关税后,USTR曾于2018 年12月出台了一项301 条款关税的豁免程序。此后USTR又陆续发布了多项有关301条款关税豁免的程序。基于前述程序,企业有机会申请豁免并/或就已有豁免申请退税。22然而,彼时USTR引入的该豁免程序是针对商品的,即只有当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能够在商品入境时根据申请者提供的商品描述识别并正确分类所涵盖的商品时,才会认为此特定商品的豁免请求是可管理的。23考虑到本次301调查《请愿书》中申请采取的措施是对在港口停靠的中国船舶收费,而非传统的就商品加征关税,相较以往针对于特定商品关税的豁免程序可能并不完全适用。

2021 年6 月8 日,美国参议院通过的《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The American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Act)中包含了《2021 年贸易法》(The Trade Act of 2021),其中第G 部分第III 篇第73001 条重新规定了USTR在征收与301 条款相关的关税时应遵循的关税豁免程序和步骤。依据该条规定,除非在一定条件下,否则贸易代表应建立并维护处理申请人提出的与301 条款义务相关的豁免请求的程序。

建议相关企业实时关注本次301 调查的进展,如USTR 后续就依据301 条款采取的措施(如有)开放豁免申请入口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积极申请豁免。

3. 调整市场策略

相关企业应积极寻找其他国际市场,以减少对美国市场的依赖。企业可以特别关注快速增长的新兴市场如东南亚、非洲、中东和南美,以及政策环境良好的“一带一路”国家,并在目标市场进行市场调研,了解当地需求。企业还可以同时通过参加国际贸易展览会、参与行业论坛、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在目标市场提升自身知名度,并可以与当地经销商和代理商建立合作关系,利用其渠道快速进入市场。

另外,相关企业可以考虑调整生产流程,将生产环节进行细分,并将决定原产地归属的关键生产步骤转移到其他不受关税政策影响的国家或地区。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以合法利用原产地规则规避因美国采取301 条款措施的影响。

结论

本次美国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领域启动的301 调查具备相当的单边主义特征。如果美国贸易代表最终依照申请裁定,对进入美国港口的任何中国制造的船舶征收港口费,则无疑将给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行业造成不利影响。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美国基于其国内法的规定采取行动,事实上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社会普遍主张各国通过多边机制,而不是采取单边行动解决贸易争端,以确保贸易秩序的稳定和公平。因此,美国单方面启动301 调查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中美双边关系的和谐发展,也将对全球贸易体系的有序运行造成不利影响。

面对本次调查,中国企业应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最大程度降低美国301调查等措施产生的不利影响。中方则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反击,采取必要的法律救济措施,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中方也应该倡导并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完善和制定,推动国际社会形成更加公平、透明和有效的贸易体系。通过坚定地捍卫国际贸易规则和原则,维护自身利益,并为国际贸易秩序的稳定与发展做出贡献。

注释:

1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9/2412

2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9/2411

3 https://comments.ustr.gov/s/

4 https://comments.ustr.gov/s/docket?docketNumber=USTR-2024-0004

5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USTR%20Report%20Four%20Year%20Review%20of%20China%20Tech%20Transfer%20Section%20301.pdf

6https://www.whitehouse.gov/briefing-room/statements-releases/2024/05/14/fact-sheet-president-biden-takesaction-to-protect-american-workers-and-businesses-from-chinas-unfair-trade-practices/

7 见《请愿书》第2页:China has seized market share, suppressed prices, and created a worldwide network of ports and logistics infrastructure that threaten to discriminate against U.S. ships and shipping companies, disrupt supply chains, and undermine vital national security interests.

8 见《请愿书》第112页:The five elements of the requested remedy include: (1) a fee on vessels built in China that dock at U.S. ports to offset China’s unfair practices and create an incentive to eliminate those practices; (2) the establishment of a shipbuilding revitalization fund with proceeds from the fee to support investments in the domestic shipbuilding industry’s capacity, supply chains, and workforce; (3) actions to support stronger demand for U.S.-built vessels in light of unfair competition from China; (4) actions to address China’s drive to dominate port and logistics infrastructure platforms and equipment; and (5) negotiations with other major shipbuilding countries to address any concerns about their own government support programs and coordinate measures to address China’s unfair practices.

9 见《请愿书》第114页:To obtain the elimination of China’s acts, policies, and practices to dominate global maritime trade and logistics, USTR(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should impose a fee on every Chinese-built vessel that docks at a United States port.

10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19/chapter-4/subtitle-IV

11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152_e.htm

12 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152R.pdf&Open=True

13 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543R.pdf&Open=True

14 https://docs.wto.org/dol2fe/Pages/SS/directdoc.aspx?filename=q:/WT/DS/543RA1.pdf&Open=True

15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565_e.htm

16 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cases_e/ds587_e.htm

17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6993741582349948&wfr=spider&for=pc

18 Judith Hippler Bello, Alan F. Holmer, Section 301 of the Trade Act of 1974: Requirements, Procedures, and Developments, 7 Nw. J. Int'l L. & Bus. 633 (1985-1986) 参见其脚注166:”As a result of consultations, the Korean Government agreed to promote more open competition in its insurance market. On Dec. 19, 1980, petitioner withdrew its petition, and on Dec. 29, USTR terminated its investigation. 45 Fed. Reg. 85,539 (USTR 1980) (termination).” Available at: https://core.ac.uk/download/pdf/230966863.pdf

19 Page 11. Jean H. Grier, The Use of Section 301 to Open Japanese Markets to Foreign Firms, 17 N.C. J. INT'L L. 1 (1992). Available at: https://scholarship.law.unc.edu/ncilj/vol17/iss1/1

20 https://www.law.cornell.edu/uscode/text/28/1581

21 https://www.cit.uscourts.gov/sites/cit/files/23-35.pdf

22 https://mp.weixin.qq.com/s/pqxDovSsZNEM_cm2tL0lcA

23https://ustr.gov/sites/default/files/enforcement/301Investigations/Section%20301%20Exclusion%20Request%20Guidelines.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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