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造船业可全额预收货款
2010-08-06 08:06 | 宁德网 船舶金融
日前,我市《关于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服务“环三”建设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提出,今后我市将从提升监管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的角度入手,支持电机、船舶、水产等外向型经济发展。
提高出口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
为切实解决企业出口预收货款额度不足问题,《意见》要求外汇局依据贸易真实性原则,对重点行业企业和新设企业预收货款的比例管理由统一的30%调整为按需调高出口预收货款比例,造船行业可全额预收货款,以此帮助企业利用贸易融资降低出口风险,缓解企业困难。
同时,《意见》中还提出,放宽进口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限制。对于可以提供提单的预付货款申请,外汇局在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可凭企业申请予以确认。
放宽出口收汇远期备案条件
对于企业因进口商未能按时履约发生的延期收汇,以及企业由不同原因引起的出口贸易逾期未核销情况,《意见》中均做了更为灵活的规定,放宽条件,便利企业。
对船舶等重点行业因进口商未能按时履约发生的延期收汇,企业出口报关后超过60天到外汇局申请远期收汇备案的,外汇局在进行相关真实性审核后予以备案,对经外汇局远期备案后因客观原因确需再度延长收汇期的,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给予展期,方便企业办理退税手续。
针对企业由不同原因引起的出口贸易逾期未核销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行区别对待,对有真实贸易背景、确因金融危机等国内外因素而产生的逾期未核销情况,将采取根据企业申请适当延长核销期限、适时跟踪等措施加强外汇服务。协调税务、国库部门,构建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联动机制,加快企业退税速度。
实施进口核销制度改革试点
今后,我市将实施进口核销制度改革试点,以便利货物贸易对外支付。
根据《意见》规定,我市将对进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合规企业的正常进口付汇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
鼓励银行增加信贷投放
《意见》中还提出,今后我市将鼓励外汇指定银行充分利用福费廷、出口保理、进出口保函、信用证打包、承兑汇票、票据贴现、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加大对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涉外企业的信贷投放,为暂时亏损但产品有订单、还款有保证的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帮助。
提高出口企业预收货款结汇比例
为切实解决企业出口预收货款额度不足问题,《意见》要求外汇局依据贸易真实性原则,对重点行业企业和新设企业预收货款的比例管理由统一的30%调整为按需调高出口预收货款比例,造船行业可全额预收货款,以此帮助企业利用贸易融资降低出口风险,缓解企业困难。
同时,《意见》中还提出,放宽进口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限制。对于可以提供提单的预付货款申请,外汇局在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可凭企业申请予以确认。
放宽出口收汇远期备案条件
对于企业因进口商未能按时履约发生的延期收汇,以及企业由不同原因引起的出口贸易逾期未核销情况,《意见》中均做了更为灵活的规定,放宽条件,便利企业。
对船舶等重点行业因进口商未能按时履约发生的延期收汇,企业出口报关后超过60天到外汇局申请远期收汇备案的,外汇局在进行相关真实性审核后予以备案,对经外汇局远期备案后因客观原因确需再度延长收汇期的,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给予展期,方便企业办理退税手续。
针对企业由不同原因引起的出口贸易逾期未核销情况,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行区别对待,对有真实贸易背景、确因金融危机等国内外因素而产生的逾期未核销情况,将采取根据企业申请适当延长核销期限、适时跟踪等措施加强外汇服务。协调税务、国库部门,构建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联动机制,加快企业退税速度。
实施进口核销制度改革试点
今后,我市将实施进口核销制度改革试点,以便利货物贸易对外支付。
根据《意见》规定,我市将对进口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合规企业的正常进口付汇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
鼓励银行增加信贷投放
《意见》中还提出,今后我市将鼓励外汇指定银行充分利用福费廷、出口保理、进出口保函、信用证打包、承兑汇票、票据贴现、出口信用保险等金融工具,加大对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涉外企业的信贷投放,为暂时亏损但产品有订单、还款有保证的出口生产企业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