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拟推“星格式”船舶买卖合同

2011-01-30 09:48 | 大公报 公告公示


    新加坡最近在船舶买卖或采购时一旦交易双方发生争执而在法定文件确立何处为仲裁点问题上,于今年1月推出“新加坡船舶买卖合约格式”(简称:星格式)中,确定可在新加坡作为仲裁点,此举对波罗的海航运理事会(BIMCO)组织普遍采用,由挪威船舶经纪协会于1956年制定的“挪威船舶买卖格式”及“销售方式1993年”两合同文本,公认委任伦敦为仲裁地点,增添了新的竞争对手和版本。
    亚洲船东论坛说服会员
    亚洲船东论坛(Forum-ASF)已经承诺,尽量说服会员使用这份星格式新版本。新加坡海事协会(SMF)执行董事陈大卫指出,星格式已于今年初正式启用。
    负责起草星格式的新加坡大律师李惠(图)日前在接受传媒访问时,详细介绍新增这个亚洲版本的原意和构想。她表示,星格式并不一定意味欧、亚两种版本之间的竞争。她说:“新加坡的亚洲版本是要满足亚洲船东不断配合海运领域转变的需求。目前,亚洲船东所拥有的船吨占全球船舶总吨位的50%。”
    李惠是新加坡艾伦格禧(Allen & Gledhill)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负责船舶及航空部的联席主管。她指出,“星格式确立双方可自由选择管辖法律,但默认仲裁地方是新加坡。”“星格式在地理条件上将更方便,同时成本更低,这完全是为方便亚洲船东角度来解决纠纷。”
    星格式版本解决了几个含糊不清的条款,而这几条条款在欧洲版本的“销售方式1993年”是需要修改。
    根据星格式版本,买家在交易时要支付一成的定金,余款则在船舶交付时付清。“谈到买家是否应100%支付或必须分期支付款项,一旦区别不清晰,这种纠纷有可能导致交易告吹。”李惠对此作出说明。
    “当市场的走势不利于当事人之一,倘若其一方语言上的不小心,不必要后果可能会出现。”因此,星格式版本是各方都须同时填写自己的名字,其中包括担保人的选择。她解释,“假设担保人在协议担保的表现,令双方不能够进入或不能达成一个协议的话。”上述的做法对各方就有一定好处。
    与此同时,BIMCO已承诺今年修订“销售方式1993年”文本。李惠不认同这样做是与新加坡较劲。
    BIMCO副总干事拉臣表示,“销售方式1993年”是被标准普尔普遍接受的标准。“这两个强烈的信息令该会收到全球会员都关注要进行磋商,但会方仍应该保留销售方式(Saleform)的一般概念,适度的更新还是需要的。”
    为了支持星格式版本,新加坡本地一家公司Marco polo已成为第一个用家,使用星格式版本与卖方Abbeypure公司签定购买一艘离岸海上支持船。
    Marco polo公司行政总裁Sean李表示,根据有关买卖与采购内容规定,星格式版本的条款,对买卖双方的交易谈判和执行时显示出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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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新加坡船舶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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