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潍柴商标“李鬼”被判赔50万

2011-05-10 08:18 | 中国工业报 配套动态


今年是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10周年,在“知识产权日”前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2010年度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10大案例,其中涉及潍柴等多个知名企业。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2年,总部位于美丽的世界风筝之都——山东潍坊。令公司负责人不满的是,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一家山寨版的“潍柴”——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据了解,这家公司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毫无关系,但却冒用了“潍柴”的名字。
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潍柴动力有限公司作为原告,联合将山寨版的“潍柴”告上了法庭。原告公司认为,“潍柴”是其多年使用的简称和企业字号,拥有“潍柴”的在先使用权。被告山东潍柴工贸公司恶意注册“潍柴”字号及与“潍柴”相关的商标并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
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认为,“潍柴”是驰名的经备案的企业简称和已获注册的企业字号,与两原告已建立稳定的联系。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将“潍柴”作为其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山东高院二审中,上诉人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据悉,本案涉及知名度较高的企业简称和字号的法律保护问题。企业简称能否给予企业名称权保护,应当从简称的来源、使用情况等方面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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