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船协与MAN签署谅解备忘录
2011-10-08 08:14 | 中国船舶报 船配市场
9月6日,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代表国内11家船用柴油机企业与专利方德国曼集团(MAN)旗下的世界知名船舶动力企业曼柴油机和透平集团公司(MDT,简称曼公司)签署了《关于境外专利引进方向中国地区销售曼恩低速船用柴油机操作程序谅解备忘录》。双方对规范国外专利引进方向中国船厂出口曼恩船用低速柴油机程序达成共识,强调国外造机企业在向中国出口时必须向曼公司提出申请,由中国船协征求中国专利引进方意见后,再予以答复是否同意其出口。这标志着中国船用柴油机制造业应对国外船用柴油机制造企业不严格遵守船用柴油机制造技术许可证协议中有关区域外销售授权(E.A.)条款规定的维权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据了解,此前,中国船协就外国造机企业向中国船厂低价销售柴油机行为与曼公司进行了多次协商。此次双方达成共识的依据是制造技术许可证协议中有关E.A.的规定。E.A.条款规定,各国引进许可证生产的柴油机原则上只能在其国内销售,如收到来自区域外用户的询价意向,想要对其销售,则在报价前必须向专利方提出申请, 专利方应征求该区域内引进方的意见。但近年来,这一规定未能得到执行。
根据此次签署的《备忘录》,中国船协受国内11家船用柴油机企业的委托,建立中国船用低速柴油机对外平台。如果国外专利引进方有向中国出口船用柴油机意向,须向曼公司提出申请,曼公司须将申请内容告知中国船协,由中国船协征求中国专利引进方意见,综合考虑引进方基本条件、中国船厂的情况、交货时间等因素后,在规定时间内对是否同意国外引进方的申请予以答复。
中国船协常务副会长李柱石表示,该《备忘录》的签订,意味着国内船用柴油机企业维权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其最大收获是国内不同体制的船用柴油机企业联合起来,建立了对外统一应对、统一协调机制;同时,让形同虚设的E.A.协定重新发挥作用。他强调,《备忘录》签署后,中国造机企业应努力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船企提供价格实惠、质量可靠的柴油机产品。中国船协也会开展相应工作,向船厂宣传《备忘录》内容。国内船厂应以大局为重,帮助柴油机企业抵制国外造机企业在中国市场的低价销售行为。
近年来,国外造机企业不严格遵守E.A.条款的规定,将柴油机销往中国。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后,特别是2010年以来,国外造机企业更是变本加厉,不仅无视这一条款的规定,还凭借其规模优势,大打低价牌,将大量柴油机销往中国船厂,给我国正在发展的柴油机制造业带来了严重冲击。今年4月8日,国内船用低速柴油机企业一致同意授权中国船协搭建中国船用低速柴油机对外平台,代表他们与国外柴油机许可方就造机企业违反E.A.条款向中国销售柴油机事宜进行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