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逐条筛查委托代管船舶

2011-11-04 08:10 | 法制网 公告公示


针对当前国际、国内船舶管理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交通运输部近日发出《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对委托管理的船舶进行逐条筛查。
通知指出,此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已取得国际、国内船舶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由非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负责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的中国籍船舶;由取得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资质的企业代管的外国籍船舶;未取得合法手续,在我国境内非法从事船舶管理业务的经营者。
通知要求,2011年11月30日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国际、国内船舶管理公司进行逐家筛查,重点是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情况。对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及未能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进行限期整改。2011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达到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程序吊销安全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和其代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
管理非中国籍船舶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也应在2012年7月1日前取得我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安全与防污染体系符合证明;逾期未达到的,海事管理部门不允许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进出我国港口,不允许境内的海员外派机构为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派遣中国籍船员。
通知要求,2011年11月30日前,对辖区内的船舶管理公司代管的中国籍船舶进行逐条筛查,对代管协议内容未能体现交通运输部相关规定要求或未将协议向管理部门报备的,责令立即改正;对未按协议履行代管义务的,责令立即整改。2011年12月31日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其代管船舶的营运资格,海事管理机构吊销代管船舶的安全管理证书。
由我国船舶管理公司代管的非中国籍船舶,应在2012年7月1日前取得我国海事部门或其认可组织签发的安全管理证书。逾期未取得安全管理证书的由我国船舶管理公司代管的非中国籍船舶,海事管理部门不允许其进出我国港口,不允许境内的海员外派机构为其派遣中国籍船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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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部代管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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