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千吨以上船舶都需参保补证
2009-03-13 22:15 | 国际船舶网 公告公示
3 月11日,记者从山东省日照市海事局获悉,从今年3月9日起,《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以下简称《燃油公约》)正式对我国生效。根据《燃油公约》要求,日照辖区船公司的总吨在1000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于今年7月1日前,到海事局指定的保险公司进行燃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并持有海事部门签发的相关证书才能正常航行。一旦船舶发生燃油泄漏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污染损害方能够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合理的污染损害赔偿。
据了解,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1年3月正式通过了《燃油公约》,并已于2008年11月21日生效。我国政府于2008年11月1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并于2009年3月9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燃油公约》要求,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运输船舶分别须在今年3月9日和7月1日之前进行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并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沿海运输船舶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
有关船舶公司应在海事局公布的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出具的船舶燃油污染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后,持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船舶国籍证书的复印件、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到船籍港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
据了解,国际海事组织(IMO)于2001年3月正式通过了《燃油公约》,并已于2008年11月21日生效。我国政府于2008年11月17日批准加入该公约,并于2009年3月9日正式对我国生效。
《燃油公约》要求,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运输船舶分别须在今年3月9日和7月1日之前进行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并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沿海运输船舶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海商法》规定的有关船舶民事责任限额。
有关船舶公司应在海事局公布的中国籍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出具的船舶燃油污染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后,持船舶防污文书申请、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有效单据、船舶国籍证书的复印件、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到船籍港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