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法院倾心服务本地船舶产业

2012-02-15 08:17 | 江苏法制报 国内造船


2月13日,记者从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获悉,江苏省南通如皋市人民法院被确定为《标准船舶修理合同(上海格式)》和《标准船舶改装合同(上海格式)》的起草单位之一。而此前不久,该院院长吴存银应邀出席在上海召开的“标准船舶修理和改装合同讨论审查会议”并作交流发言。
位于如皋境内、投资120亿元的内地最大民营造船企业熔盛重工,是国家发改委核准建设的国家级造船基地,是江苏“十一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如皋法院积极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成立了港区法庭,并在熔盛重工设立巡回审判点和法官工作站,依法审理涉及众多船舶企业的民商事纠纷,妥善处理船舶制造、买卖、融资、经营等纠纷,就审判工作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问题,及时发送司法建议,促进船舶及配套产业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
据了解,我国造船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沿用西方国家通用造船合同。由于这一合同没有充分考虑中国造船企业的发展和现状,很多条款明显偏向作为买方的欧美船东,而一旦发生涉外法律争议,往往由西方仲裁裁决,这也给中国的造船企业带来了诸多不便。为了改变这一现状,2007年底,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决定组织国内相关船厂、船东和法律专家,起草《标准船舶修理合同(上海格式)》和《标准船舶改装合同(上海格式)》。鉴于如皋法院在服务船舶企业发展方面做出的突出成绩,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专门发函邀请该院共同参与合同的研究与起草工作。
在历时3年多的合同起草过程中,如皋法院经过充分论证和调研,向合同起草委员会提出的使用海仲仲裁、适用中国法律,提倡首选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等建议得到认可并被采纳。在合同正式对外发布后,该合同得到中国造船企业和船运公司的广泛认同,被船舶专家称为是一份“既有中国特色又与国际接轨”的标准造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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