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控制渔船总量
2012-03-12 21:15 | 大众网 公告公示
近日,山东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渔船管理保障渔业安全生产的意见》,全面加强我省渔船管理工作。从2012年起,山东省控制全省渔船买卖总量,同时,所有涉外渔船须安装标识牌、卫星定位和射频识别设备。
根据《意见》要求,从2012年起,实行捕捞渔船功率指标总量动态平衡制度,控制全省买卖总量,严格渔船跨省转让审批。严格养殖渔船和渔业辅助船建造审批,对养殖渔船实行与养殖证记载养殖水域面积相对应的控制制度,对新建渔业辅助船,推行标准船型,逐步推行养殖船标准化船型。严厉查处以养殖船、渔业辅助船名义建造捕捞渔船非法从事捕捞生产行为。2012年起所有涉外渔船须安装标识牌、卫星定位和射频识别设备。单船载员15人以上的远洋渔船应派驻船东代表。从2012年起,伏休期间应休渔渔船必须在船籍港停泊。2012年年底前,渔船所有人户籍地与渔船登记地不一致的异地挂靠渔船必须转回渔船所有人户籍地登记管理。
同时,强化渔船流转管理。县内买卖渔船的,交易双方必须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县买卖渔船的,交易双方必须逐级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市买卖渔船的,交易双方必须逐级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跨省买卖渔船的,山东省一方当事人必须逐级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2012年起,所有海洋捕捞渔船交易必须在省渔船交易中心进行。
另外,《意见》还提出了治理渔船安全隐患的五项措施。首先是加强“三无”渔船治理。2012年,对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纳入安全监管,限制作业区域,缴纳资源费,不享受燃油补贴等优惠政策,不得转让过户、更新改造。对不符合适航条件的“三无”渔船,依法查扣,并责令其限期转业或报废。自2013年起,对未纳入安全监管、新出现的“三无”渔船一律没收并强制拆解。
二是加强船证不符渔船治理。对船舶主尺度、吨位与证件不符的,依据渔船检验数据变更;对主机功率不符的,依据渔船实际功率变更,超出的功率按照规定缴纳资源费。持有船舶证书但没有渔船的注销其证书。三是加强渔船标识整治。所有渔船必须按全省统一规范标示船名号、船籍港,悬挂船名牌、配置渔船电子身份证。四是加强渔船修造管理。对未经许可擅自开工的,责令停工整改;船舶修造企业要实行渔船上坞修理报告制度;对巡查不力导致出现违规修造行为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五是加强渔港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