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船企可参与组建金融租赁公司

2009-04-14 09:38 | 国际船舶网 船东动态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允许大型船舶制造企业参与组建金融租赁公司,在上海形成具有示范作用的船舶交易市场;促进和规范邮轮产业发展,允许境外国际邮轮公司在上海注册设立经营性机构,逐步发展为邮轮母港,经营国际邮轮航线。

据了解,在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方面,意见提出,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加快洋山深水港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利用长江黄金水道,大力发展水水中转;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体系,鼓励我国外贸集装箱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转运;探索建立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发展现代航运支撑服务体系,探索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方式,为航运金融、物流等服务。
END

关键词: 船企金融租赁


国际船舶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