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新船舶吨位税制简介
2012-08-26 12:57 | 船舶金融
一、概述
航运业是塞浦路斯三大支柱产业之一,其行业产值占塞浦路斯国民经济的7%左右,同时也解决了塞国内数千人的就业问题,对塞国民经济影响较大。塞浦路斯作为世界十大船舶注册国家之一,一直致力于吸引各国航运业者到塞注册船舶。2010年,为了进一步促进塞浦路斯航运业的发展,完成建立欧洲航运中心的目标,经欧盟委员会批准,塞政府制定了新的船舶吨位税政策,并相应的修改了塞《商船法》的税费条款,使塞浦路斯航运企业、塞籍船舶拥有者、其他相关基金及投资者受益,也将吸引更多的外国业者到塞经营航运业务。
二、新税制简介
新税制适用于所有在塞浦路斯纳税的船东、船舶租赁人及塞船舶管理人的拥有、承租及管理符合资格的船运活动。船舶吨位税的计算方法按照相关法规对船舶以净吨为单位进行征收,其中对于塞船舶管理人征收的船舶吨位税为其他征税对象的25%。
图1:对船东及船舶租赁人所拥有及使用的船舶按年征收的吨位税标准
注1:Net Tonnage/NT=净吨数
注2:对船舶管理人按年征收的吨位税标准为船东及船舶租赁人的1/4
(一)符合资格的船舶。指所有进出塞浦路斯的经塞航运主管部门验证、在国际海事组织及国际劳工组织注册、遵守国际及国内相关规定并在海上航行的船舶。新税制不适用于渔船、以体育或娱乐为主要目的的船舶、在内河航行的船舶、无自有动力的水上浮式起重机及不在远洋航行的拖轮。
(二)符合资格的船运行为。指在塞浦路斯港口进行的包括传统的货运、客运活动,在符合资格的船舶上进行的住宿、餐饮、娱乐及零售行为,在港装卸货物,在港上下旅客,船舶拖曳操作,挖掘行为及铺设缆线等有关船舶的商业行为均适用于新税制。
(三)适用船东的范围。塞浦路斯籍船舶船东自动列入新税制适用范围,悬挂欧盟成员国及其他外国旗帜的船舶船东将有选择性的被列入适用范围。在塞浦路斯居住的船东拥有的外国籍船舶将遵照一定的情况进行课税。例如,船东拥有的船队是否有已加入三年以上的欧盟成员国籍船舶、船队的日常商业及其他基本活动是否在欧盟及欧洲经济区范围内进行管理。船东按年缴纳吨位税,且在被新税制列入课税范围后十年内不得退出,否则将被根据在其被课税期间的缴税额度及在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度进行罚款,并在原有十年期满后方可重新被列入吨位税课税范围。对船东的吨位税征缴范围为船东通过海运活动、直接及间接分红、船舶出售、有关船舶的基金利息收入以及船舶保养维修活动所取得的利润。
(四)租船人的认定。指在塞浦路斯居住的通过光船租赁、期租、程租而使用船舶的承租人,且程租、期租的船舶应连续租赁三年以上并不超过其总租赁船舶的75%,如果所租船舶在欧盟及欧洲经济区内注册或由上述地区的公司提供船员及技术服务,这一比例可上升至90%。如所租赁船队中有欧盟及欧盟经济区范围外船舶,则应符合船舶旗帜共享规定。船舶租赁人一经纳入新吨位税课税范围,十年内不得退出,否则将被处以罚款,具体与对提前退出的船东罚款标准相同。
(五)船舶管理人的认定。指在塞浦路斯拥有完备的办公条件、足够的工作人员(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公民应超过总人数的51%)、三分之二的管理活动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境内。在船舶管理人管理的船队中必须包含连续运营三年以上的欧盟籍船舶。所有的船及船员应符合相关国际标准及欧盟法规,特别是船舶安全状况、船员培训情况、船员的资质、船舶的环保要求以及船上的工作环境。新吨位税系统对船舶管理人的课税范围为其通过派遣船员、提供技术服务、对船舶运营的管理获得的收入,直接或间接的分红以及相关基金获得的利息收入。同样,不足十年而提前退出的船舶管理人会受到和船东、船舶承租人相同标准的罚款。
三、工作建议
(一)加强两国航运主管部门交流合作。塞浦路斯为由国际运输业工人联合会认定的方便旗国家之一,新制定的吨位税政策更加巩固其船舶重要注册国的地位。我国航运主管部门应在不放松监管的前提下,吸收塞浦路斯经验,改善船舶注册及税收制度。
(二)加强中塞航运企业交流,开拓欧洲航运市场。塞浦路斯为欧盟成员国,其注册的船舶在欧盟及欧洲经济区其他成员国内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塞浦路斯新吨位税制度吸取了欧盟各成员国相同税制的有点,加之塞企业所得税较低,对有意进军欧洲市场的中国航运企业而言,在塞注册航运企业将大幅降低运营成本。
(三)加强中塞船运劳务市场合作。目前塞浦路斯航运企业大约雇佣了五万余名船员,中国船员占其中很大比例,塞新船舶吨位税政策出台后,将进一步吸引外国公司前来塞开展航运业务,塞对外国船员的需求将进一步扩大,我相关企业应抓住机遇,进一步开拓塞劳务市场。
(相关资料来源于塞浦路斯商船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