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就内河船标准化管理对外征求意见
2013-05-29 16:20 |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船舷内外
为加强内河运输船舶船型标准化管理,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优化内河运输船舶结构,提高运输效能,促进节能减排,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日前交通运输部制定《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向外征求意见。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据交通部网站29日消息,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发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指出,交通运输部根据保障运输安全、保护水环境、节约能源、提高航道和通航设施利用效率的需求,制定并实施新的内河船舶船型技术标准时,对不符合新标准的在用船舶,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和鼓励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需要强制提前报废的,实行限期淘汰。2001年10月11日交通部公布的《内河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在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的管理上,《征求意见》给出了明确的规定。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一)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要求,(二)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取得船舶检验证书;(三)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登记,取得法定的船舶登记证书;(四)应当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申请办理船舶营运手续。
《征求意见》要求,内河运输船舶应当在规定的航行区域和经营范围内从事内河运输;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内河运输;内河运输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内河运输。
对违反规定者将给予行政处罚。《征求意见》决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内河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有关内河船舶检验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征求意见》划定内河高等级航道范围,主要包括长江干线、西江干线、京杭运河和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以及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水、汉江、江汉运河、赣江、信江、合裕线、右江、北盘江—红水河、柳江—黔江、淮河、沙颍河、黑龙江、松花江和闽江等主要干支流高等级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