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不得新增产能造船项目

2013-08-22 08:10 | 证券日报 船舷内外


近日,国务院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国发〔2013〕29号,以下简称《方案》),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有关负责人对《方案》进行了解读。

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新增产能的造船、修船和海洋工程装备基础设施(船台、船坞、舾装码头)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金融支持船舶业加快结构调整,上述负责人表示,一是鼓励开展船舶买方信贷业务。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船舶出口买方信贷资金投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通过多种方式募集资金。二是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和创新金融支持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船舶企业兼并重组、海外并购以及中小船厂业务转型和产品结构调整的信贷融资支持。积极引导和支持骨干船舶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放心保)支持船舶出口,优化船舶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政策。研究设立船舶产业投资基金,鼓励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试点。

《方案》还鼓励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

上述负责人表示,在当前错综复杂的经济形势下,遏制产能过剩,促进船舶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也是提升“中国制造”,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次重要探索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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