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钢船务与海航集团纠纷始末

2013-09-16 08:31 | 凤凰财经 船东动态


1、沙钢船务作为出租人于2008年8月6日与大新华公司签署了“Dong-A Astrea”轮的期租合约,合同租期最短为82个月,最长为86个月,并由海航集团为大新华公司提供履约担保;

2、同日,海航集团就该租约为大新华公司作为承租人提供履约保函,在担保函中,明确规定,海航集团就租约中的所有条款进行无条件的履约担保;

3、该船于2010年4月20日交付大新华公司使用;

4、大新华仅在准时支付前10期(每15天一期)租金后,从2010年10月开始违反合同,延迟支付并最终停付租金;

5、2010年12月,由于大新华仍拖延支付租金,沙钢船务不得不要求海航集团履行担保义务,但海航集团不予理会;

6、2011年2月17日,沙钢船务赢得针对大新华和海航集团的第一个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令,金额约515万美元,但他们未予履行;

7、2011年4月3日,大新华持续不付租金,沙钢船务又赢得了第二个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令,金额约231万美元,但他们仍拒不履行;

8、沙钢船务被迫于2011年3月在印度扣押海航集团子公司的一艘海峡型船舶“Bulk Peace”,大新华和海航集团迫于压力支付了第一个和第二个仲裁裁决令的欠付租金;

9、但令人极其失望的是,大新华在后续的履约中继续违反合同,不付租金。沙钢船务根据租约规定和国际航运惯用做法,对大新华该船转租后的承租人发出留置租金通知;

10、因为大新华和海航集团仍持续欠付租金,沙钢船务陆续赢得第三个、第四个和第五个伦敦海事仲裁委员会裁决令,金额分别约394万美元、315万美元和394万美元。尽管沙钢船务多次要求大新华和海航集团遵照租约规定和仲裁裁决令支付租金,但大新华和海航集团仍不予理睬;

11、2011年11、12月,沙钢船务针对第三、第四、第五个仲裁令向香港法院申请了对大新华轮船银行账号的扣押保管令,并获准;

12、2012年1月17日,沙钢船务撤回船舶,终止合同,并对大新华和海航集团尚未执行的合同追偿损失;

13、沙钢船务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针对大新华的清算申请,追偿大新华欠款;

14、2012年9月13日,沙钢船务无奈之下向英国高等法院申请对海航集团担保责任的诉讼;

15、2012年11月1日,沙钢船务从伦敦仲裁庭获得第六个即最终仲裁令,并赢得5800多万美元的仲裁结果,以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但大新华还是不履行仲裁令;

16、由于大新华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在2013年4月被香港高等法院批准清算;

17、沙钢船务多次要求海航集团履行其担保义务,并向海航集团提出解决方案,均遭拒绝;

18、沙钢船务向韩国法院提出扣船申请,韩国济州地方法院于2013年9月13日对“海娜轮”进行扣押。

综上所述,沙钢船务针对大新华、海航集团采取的所有措施均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故“海娜号”的扣押是由海航集团一而再,再而三违约造成,海航集团必须承担其担保还款责任,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应均由海航集团承担。沙钢船务对扣押“海娜号”造成1659名旅客滞留表示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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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沙钢船务海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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