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或回到“营改增”前
2013-10-14 16:43 | 航运交易公报 船舶金融
“营改增”后,将融资租赁业务本金纳入增值税销售额征税,使得售后回租业务几乎销声匿迹。财政部因此紧急调研,出台两项整改方案供业内选择,而方案二成行可能较大,这意味着融资租赁业将回到“营改增”前。
新政突至
8月15日,融资租赁界“大佬”远东租赁母公司的香港上市公司——远东宏信发布一条风险警示公告,大意是:8月9日,接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正式通知,自8月1日起融资租赁销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售后回租本金将纳入增值税销售额征税。该政策的执行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企业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负担。
这项让远东宏信特地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的政策,完整的版本是这样的:财税[2013]37号文件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中国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以此销售额为标的征收17%的增值税。另外,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据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增值税处孔庆凯介绍,按照17%对融资租赁业征收增值税是有原因的:“营改增”之前租赁业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的税目,融资租赁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的税目,二者适用的营业税率都是5%。2009年 增值税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以后,很多融资租赁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由于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 项税额,多数承租人放弃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采购机器设备。而融资租赁企业本身作为营业税纳税人,购入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2009年增值税改革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造成较大影响。为了打通融资租赁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在确定首批“营改增”试点的行业时,首先将有形动产租赁业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并考虑置购和租赁两种方式在税制上的平衡问题,将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7%,也就是和购进设备在进项税额上持平。
而对售后回租业务按租金(包括本金和租息)开票,是为了满足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的资金流和票据流一致的要求,“但是按租金开票对租赁公司来说成本太高”,北京祥盛宏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尤贵说道。
“我们知道,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润一般来说都达不到17%,这种情况下,先交全额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利息等5项)17%的税,等于说融资租赁公司不仅看不到收益,而且连部分本金也要先期纳税,极易造成融资租赁企业现金流中断。”某业内人士说道。
另外,“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其实也是一纸空文,据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招银租赁)副总经理刘卫东介绍,这是因为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税负分母基数是有明确规定的,不仅包括租赁利息收入,还包括租赁本金。以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利差3%来测算,按[2012]86号文测算实际税负在0.7%,远低于税负超过3%才可即征即退的标准。也就说240%的税负增加是硬生生的,这样下去,“售后回租业务会做不下去”,王尤贵说道。
数据显示,自8月1日“营改增”在全国范围试行后,近80%的售后回租业务已处于停滞状态。
戛然落幕
新政突至,使得原先非常繁荣的售后回租业务戛然落幕。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年末,在融资租赁行业,售后回租占比超七成。其中,皖江金融租赁、北部湾金融租赁、江苏金融租赁等回租比例甚至超过九成,浦银租赁去年年末直租为0。售后回租业务的戛然落幕也影响到了航运业。
航运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型行业,而持续至今的航运业低迷,又使许多航运企业采取售后回租方式来实现企业的轻资产化,回流现金。
最为典型的是中海集运,去年抓住二手集装箱市场价格较高时机,售后回租旗下子公司集运亚洲的3~6年箱龄的自有集装箱总计3.6亿美元,6~8年箱龄的自有集装箱总计1.2亿美元,受益于此,中海集运固定资产处置获利增加11亿元人民币,应该说这是其去年艰难扭亏从而被免于ST命运的很大一个因素。
另外一家很擅长售后回租的上市航运企业是*ST长油。2月28日,*ST长油发布公告,公司全资子公司南京扬洋化工运贸有限公司计划将“宁化 417”轮、“宁化 418”轮、“宁化 419”轮和“宁化 420”轮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招银租赁融资人民币 2 亿元,租赁期限为 8 年。去年6月27日,*ST长油将“永兴洲”轮和“长航探索”轮以售后回租的方式向招银租赁融资人民币4 亿元。2009年12月9日,*ST长油与国银金融租赁公司达成“白鹭洲”轮的售后回租协议,租赁期限为10年,这笔交易不但在运力不减少的情况下筹集到4500万美元资金,还有效防范了阶段性的美元支付风险。
最近的一次上市航运企业售后回租业务发生在6月份,中昌海运董事会同意公司全资孙公司阳西中昌海运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中昌118”轮作为租赁标的物,采取融资租赁(售后回租)方式向浙江海洋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1.1亿元人民币,融资期限为5年。
6月之后再没出现过相关业务,或许正是受8月1日“营改增”政策对售后回租业务冲击而致。
低调“钻空”
此项对融资租赁业具有“毁灭性打击”的政策,对于有些人来说正在偷着乐。据某业内资深律师介绍,这项政策有一个税收漏洞:“在售后回租模式中,一般纳税人 的承租人从供应商处购买有形动产租赁物,获得供应商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一次进项税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行为 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13号文),此承租人再将该租赁物卖给租赁公司,由于其实质是融资而不是销售,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即不需向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幸的是,融资租赁公司要根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要求,向承租人开具全额租金(包括本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承租人就获得了第二次进项税抵扣,承租人获得两次进项税,而没有销项税,这就导致其多余获利。”
该律师向记者进一步介绍上海的具体政策:“上海的租赁公司可享受‘三免两减半’,交的增值税全部由财政返还,租赁公司没损失,船公司享受二次抵扣,这不是好事吗?”
据该律师介绍,所谓上海的“三免两减半”政策是一项财政补助政策,“也就是三年缴的增值税全部由上海市财政返还,或者两年缴的增值税减半返还。”
“而宁波市的政策是‘五免五减半’。”该律师继续介绍道。
“因此,虽然目前业内很多人都希望我出来为取消融资租赁业的全额征税政策摇旗呐喊,但是我不愿意,因为我只想低调,也不想伤害客户的利益。”该律师说道,“远东租赁、恒信金融租赁因为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所以才会叫得凶。”
调研调整
虽然存在一些人低调发大财,但是业内的呼声毕竟引起财政部的高度重视。9月13日,财政部《关于融资租赁营改增政策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到多家融资租赁公司。据知情人士透露,正式文件最快可能会在“十一”前后出台,以便各单位在三季度税费汇缴前按新规定执行。
对于意见较大的本金缴纳增值税部分,财政部目前提出两种方案征求意见。
方案一是,经央行、中国银监会、商务部及其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 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的余额为销售额计征增值税;其中承租方销售资产的行为,应按规 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废除[2010]13号文。
方案二是,[2010]13号文依旧有效,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其收取的租赁有形动产价款本金暂不征收增值税票,仅对利息差额征收增值税。
据财税专家介绍,方案一和方案二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融资租赁回租业务本金的处理。
“实际上,方案一就是废除[2010]13号文,可以对开发票;方案二就是回到8月1日‘营改增’全国范围试点以前,采取本金部分开收据,利息部分开发票方式,纳税基数与‘营改增’之前基本相同。”某融资租赁企业人士说道。
据记者采访业内人士了解,目前方案二的实施可能性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