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伦宝船业倒闭的前前后后
2014-01-23 08:35 | 中国经济网 船厂动态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叶斌摄影
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然而,日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扬中市农村合作银行(现为农村商业银行)3000万元的债权执行标的,将账面拥有3.2亿元、市场公允评估值10亿元的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伦宝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银行3000万元存款、原8664余万元的抵押物)及1亿80万元股权整体查封;柏伦宝公司在停产2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也未年检,公司股东已自行达成协议由大股东王龙收购所有股权,并主动要求偿还银行共4000万元(包括3000万元执行标的)债务时却遭拒;法院在未召集所有股东及债权人会议进行债权登记、财产确权及大股东王龙仅知一宗执行案的前提下,又说“有20多个案子”需要合并执行为由,由拍卖公司对企业进行整体拍卖,其中包括未确权、能分割、未评估和未登记的财产,致使柏伦宝公司彻底倒闭……
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记者就此赴镇江市进行调查。
柏伦宝公司概况
柏伦宝公司为镇江市民营企业,注册资本为1亿80万元,2006年创办至2008年投产,厂址位于镇江市扬中市西来桥镇,创始人是常州市企业家王龙及随同而来的原武进船厂的同事汤某和丁某,王龙为企业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在册正式员工有220多人,另有外包队长期驻厂施工人员800多人。2011年12月31日经第三方审计及报税务报表显示公司总资产已达3.2亿元。企业经水利部、交通部许可使用-14至-18米长江深水岸线550米,实际有效占用1000米(按长江岸线公允评估60万元/米计算,评估值在3.3亿元以上);拥有国有出让完全产权土地120亩,实际占用220亩(当地及长江沿途相似土地评估值100-300万/亩);于2009年建成长268米宽20米码头一座(工程及设备总投资超过8700万元,4个50000吨级泊位可用于靠泊、舾装、装卸,2012年仅码头评估值1.68亿元)。4年间共付出8700多万元购入150吨门座式起重机、100吨平板车、预处理线、等离子切割机等机械设备近2000件台。另先后投入8000余万元建成车间、涂装房、办公楼、宿舍、食堂等房屋建筑物26742.25平方米。柏伦宝公司全部资产市场公允评估价值近10亿元人民币。
股权确认成功
建厂初期,为了便于工作,王龙聘请了自己的姐夫薛建伟在公司工作。随着企业的发展和投资加大,薛建伟被任命为总经理助理。之后薛建伟提出自己善于交际,让自己当任董事长出面处理事务可能对公司更好,同时表示入股。出于对姐夫薛建伟的信任和尊重,王龙和其他合伙人当时就同意。此间,公司开始增资,2008年2月3日薛建伟和委托人张云英去工商部门办理增资手续,因薛建伟已是董事长,其股份为54.5%,王龙占45.5%,2008年4月30日为截止期,双方均已认可,5月9日经薛建伟在变更申请表上签字认可,构成了增资的事实,注册资本为1亿80万元。
然而,这期间薛建伟经办的基建、设备等用款问题与王龙产生一些分歧,双方关系出现了不协调。
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财务等混乱局面,2010年7月初,王龙提议引进行业人才,经与薛建伟协商,决定聘用业内人员杭友斌、王友军。杭、王二人带着股份加入后,公司股东会议变更股权,王龙45.5%、薛建伟34.5%、杭友斌10%、王友军10%,并成立新的董事会。薛建伟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杭友斌为总经理。董事会4人5票,王龙1人为大股东有2票权。同样,这次股权变更仍由薛建伟签字认可,张云英代表验证经办,扬中市工商局于2010年10月11日确定准予变更。从法定意义上讲王龙此时是副总经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享有一定的支配权。
杭友斌、王友军二人加入柏伦宝公司后,确曾给公司带来新的活力和新的思维。但时间不久两人与其他股东在工作中产生了一些争议和意见。此时,王龙已在公司几乎失去了“职权”,对相关工作已无法安排。
为使企业得以有效管理,王龙以大股东身份将公司公章收回,工作上严格监管,并要求对公司财务进行审计。经外部审计、律师调查、常规内审,结果发现薛建伟在担任董事长期间,仅以“幸福工程队”、“常州亮迪电子光源有限公司(薛为主要股东)” 5张外单位发票复印件在公司报销了3174 万元;此后进一步查证发现,在2008年5月到2011年5月间薛建伟等经手了157笔报销、领款,涉及金额共计4091万元以上,等等。大股东王龙在全面知晓上述之事后要求内部解释清楚,因而股东关系出现危机。
官员介入股东矛盾激化
不知什么缘由,此时西来桥政府派人介入做王龙工作,认为王龙这样做影响企业管理,明确要求王龙珍惜与薛建伟、杭友斌、王友军的合作,并且一度直接派遣“工作组”进驻柏伦宝公司。同时,时任镇书记陈某要求约谈王龙。之后,王龙在镇政府门前遭股东围攻……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1年3月11日,《镇江日报》遗失公告栏中突然刊载:“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一枚,声明作废。”此事使王龙如大祸临头一般。但他获知此事是薛建伟所为,并另刻了一套公司公章之后,立即通过江苏新联律师事务所发表“严正声明”,并书面报柏伦宝公司的业务往来单位,包括扬中农商行,其内容为:
2011年3月11日“镇江日报”遗失公告栏登载的内容:“遗失 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的公章一枚,声明作废”,与事实不符,系别有用心之人混淆视听,造谣惑众,望所见者切勿轻信。现柏伦宝公司正告如下:柏伦宝公司的公章及其印信凭证均完好保存于公司内,且正常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借此遗失公告擅自刻制、伪造、篡改及使用擅自刻制、伪造、篡改的柏伦宝公司的公章及其他印信凭证,将承担严重法律后果。一经发现,本所律师将代表柏伦宝公司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任何客户如在签订合约时发现对方使用的印章与本声明所附的印章(印模)不一致,仍继续签约并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柏伦宝公司概不负责。
可能是迫于压力,3月21日,薛建伟自愿从董事长位子退出,在未召开公司董事会的情况下,授权王友军代理董事长职务。但手头另刻的公章及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没有交给公司。此时,王龙以大股东身份大胆地主持公司工作,公司生产继续进行。
由于发展资金不足,2011年5月5日,柏伦宝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在原贷款1500万元的基础上准备再贷款2500万元,并形成决议:经本公司董事(股东)会讨论,一致同意江苏柏伦宝公司向扬中市农村合作银行西来桥支行贷款2500万元人民币,并以本公司土地使用权(面积51724平方米、评估价值1898.27万元)、造船门式起重机等设备(156台、套设备,评估价值6765.27万元)作抵押担保。四股东均参加并签字。但随后有股东又意外提出不同意,致使公司工作困难重重。
针对个别股东不配合行为,王龙就薛建伟等人用外单位复印件发票在公司报销等一些问题,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起诉。令人不可思议的是,2011年5月30日扬中市地税和西来桥政府立即为薛建伟出示了用外单位复印件发票报销一案的证明,说薛建伟在公司报销5张复印件发票金额3174元是为了“避税”,意在阻碍法院的审理。
税务机关和政府此行为的目的是什么?其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这让王龙百思不得其解。同时,2011年7月15日,薛建伟再次在报纸上刊登信息,声明公司所有公章作废,给公司工作带来了更大障碍。
上海佳豪半路“插足”
2011年7月起,与柏伦宝公司曾在当年4月15日签定《800PCG内河商品汽车滚装船建造合同》的上海佳豪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佳豪),以“收购”股权之名介入柏伦宝公司事务。这家公司是创业板上市公司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刘楠一人。他们主要是以船舶设计为主,没有实体造船厂。得知柏伦宝内部纷争激烈,多次明确提出收购股权,因为他们知道柏伦宝公司的地理优势和企业发展前景,故以到扬中市投资为条件,与地方政府和柏伦宝公司某些股东达成默契,导致柏伦宝公司股权纠纷升级恶化。
这期间西来桥镇政府官员陈兵、陈学兵、周中华等人多次做王龙工作,公开提出让上海佳豪介入收购柏伦宝公司股权,遭王龙反对。随后上海佳豪的董事长刘楠到扬中亲自劝说王龙,“上海佳豪上市后看中柏伦宝的码头和岸线资源,车间和场地可以作为EPC和大型游艇的生产基地。上海佳豪首次增资2000万元,只占总股本的16.56%,不会对王龙的大股东地位有影响。”2011年8月12日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发函给王龙明确地说:“为了减少股东(柏伦宝公司)之间的矛盾,劝说薛建伟退出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将股份转由上海佳豪托管。”期间刘楠作为上海佳豪的董事长还再三强调:“佳豪入股柏伦宝公司重新包装后,佳豪一定会择机定向增发全资收购柏伦宝公司。王龙手中的股份也会转换成上市公司的流通股。这样升值快,比造船赚钱容易。”
迫于当时公司内部矛盾等多种因素,当时王龙表示同意,同时向上海佳豪建议:杭友斌、王友军两人“留股不留人、留人不留股”。但不知什么原因,上海佳豪不同意,必须杭友斌做总经理方可投资。
不知何故,此后,已不是董事长职位的薛建伟就股权纠纷代表公司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王龙“虚假注资”。王龙辩称:原告的主体不符,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案起诉应通过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再者薛建伟已辞去董事长职务,无权代表公司行使职权。同时,原告单位的印章石是非法雕刻的。本人注资是经过法律授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报告进行的,报告中说明:上述两次增资,扬中正信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反映王龙是以债转股和货币两种方式出资。根据《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审计业务出具的报告,具有证明效力。这足以证明王龙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全体股东认可,原董事长薛建伟签字确认,工商局在增资到位后变更登记的。
但由于多方原因,常州中级法院不仅受理了此案,且判王龙败诉,之后王龙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上诉。
镇政府操纵董事会议
以巨额投资为由,上海佳豪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
2011年11月3日上海佳豪在西来桥镇政府邀请下,与柏伦宝公司股东薛建伟、杭友斌、王友军在镇政府三楼会议室召开柏伦宝公司董事会,西来桥镇派出所人员亲自在会议室门口筛选甄别董事成员及参会人员。在未通知王龙,王龙得知此会议消息主动赶到会场时,被阻止参加。
有人质疑:作为企业内部会议,何以如此神秘?——公安人员守门,大股东王龙不能参加会议,而非股东人士却成了座上宾主持会议。作为地方政府和上海佳豪此举的目的何为?
这次会议形成了一份董事会决议,决议内容仅有时间、地点,没有主持人(单位)。到席人员分别为:西来桥镇领导、扬中人社局领导、西来桥派出所领导及银行部门等代表参加。决议内容为:讨论通过800pcc船抵押给上海佳豪公司,于2011年11月4日由上海佳豪公司提供300万元资金,下周四发放到位。另由薛建伟负责下周内牵头解决300万元,下周内发放到位。由薛建伟负责3日下午与施工队解释,做好预防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并决定与上海佳豪合作……另据了解,会议莫名其妙的任命上海佳豪的主管会计薛练康为柏伦宝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部长,由此导致柏伦宝公司印鉴、网银、账户、财务等变更失控,企业原本正常的生产经营完全陷入混乱。
大股东王龙得知后,不得已发出了一份《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及单一大股东王龙告知银行、船东等联合声明》,声明如下:
根据薛建伟3月21日“授权委托书”,薛建伟已从柏伦宝公司董事长职位退出。依据法律及柏伦宝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目前柏伦宝董事长职权由单一大股东、副董事长王龙行使。依据柏伦宝公司章程薛建伟不是董事长,其对外行事只能代表其个人;非经股东会或公司授权没有法律效力。银行印鉴、网银核销、停用、变更等,依据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总行流程规定,是有严格手续及程序的。柏伦宝单一大股东王龙及公司在近段时间均没有授权任何人对银行印鉴及网银作任何变更。合法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印鉴一直在柏伦宝公司控制下正常使用,从无遗失或销毁。银行等单方或违反规定受理、核销、停用、变更、挂失等行为之相应责任由银行等自行承担。各关联方应充分认识、认知柏伦宝授权联系人。对非授权联系人手持任何证件、手续,办理任何事项,均应保持警惕,并应及时与单一大股东王龙授权人员联系、通报、确认。对上述声明如有疑议,各当事人可在收悉之日书面函告声明人,否则声明人视为相对人已充分、完全理解并接受。在当事人收悉知悉本声明前,相对人已发生与本声明相抵触矛盾事宜,相对人务必书面通报声明人并自行更正;不能更正的应取得声明人的确认、追认。2011年11月4日。
上述声明发出之后,相关单位均未提出异议。然而,扬中农村合作银行等单位却没有理会,甚至拒绝公司正式的财务人员对账收付款等,导致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收支等工作无法进行。
股东同意王龙收购股权
为了求得西来桥镇政府的支持,了解2011年11月3日镇政府主持召开的上海佳豪和柏伦宝公司部分股东会议内容,以再次挽救企业,大股东王龙以公司名义发了一份《关于企业面临停产的情况通报及相关政务公开的申请》:
扬中市西来桥镇政府:本月3日上午9:00受镇政府邀请,开户银行、上海佳豪、政府各有关部门等20多人在镇政府三楼会议室召开了柏伦宝公司董事会。连日来,多方信息都透露镇党委、政府对本次会议给予了极大支持。次日柏伦宝公司财务得到银行信息,原董事长薛建伟核销、停用、变更、挂失银行一直正常使用的印鉴、网银。从当日起柏伦宝公司账户失去控制,不能运作,资金不能收、付。因此工资、气体、水、电、柴油、劳务、材料、饭菜等款项费用无法按计划支付。今供电局通知将停电,企业面临停产危机,工人有情绪、农民工有情绪、供应商有想法、船东有想法。在外包队、船东中更有传言,镇政府已经做主帮助将柏伦宝公司卖给了上海佳豪;已准备好要进厂接管接收财务、生产、经营等全部工作。根据国务院政务公开规定,特申请政府尽快公布该次董事会决议全部内容。同时恳请政府再次给予极大支持,帮助企业将麻烦制造者抓起来,让企业真正稳定、和谐。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2011年11月9日。
对于柏伦宝公司发送的这份申请,西来桥镇政府未作任何回应,一切都在无声、诡秘中进行。但王龙不甘示弱,他不停地去镇政府请求支持,让企业恢复到从前状态。
由于王龙的监管和努力,薛建伟、杭友斌、王友军同意退股,由王龙一人收购所有股权,2011年11月16日在镇政府领导签字见证下,柏伦宝公司全体股东形成相关决定:同意王龙收购所有股权。
尽管如此,王龙的内心却一直不能踏实,因为上海佳豪的影子一直在柏伦宝公司周围出现,特别是11月3日的会议都做了什么?这让王龙始终感到有一种不祥的预感和压力。
银行申请起风波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令人觉得蹊跷的是,2012年2月20日,扬中农商行突然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柏伦宝公司就贷款事宜予诉前保全:
我单位诉被告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江苏康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薛建伟、杭友斌、王龙、王友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贵院冻结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其等值资产。为此,我单位承诺以我单位自有财产为我单位申请财产保全行为提供担保。承诺人:江苏扬中农村合作银行。
2012年2月22日,镇江中院在仅隔一天的时间内就发出(2012)镇商初字00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江苏柏伦宝船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随后执行保全财产进行了登记:扬国用(2007)第10711、10712号土地使用权;6138、88㎡房产;港口经营许可证。执行标的:3000万元。保全期限为:2012年3月2日至2014年3月1日。
就此,柏伦宝公司及王龙分别委托代理人杨某于2012年4月19日向法院呈送了一份代理意见,认为:扬合银0283流循借字2011第050501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即2011年5月5日2500万元借款合同无效或未生效。因为借款合同所盖公章不是柏伦宝公司的原件,而是薛建伟等人私刻的,是非法的,合同未经有权人签字,盖的是“薛建伟”私人印章,该私章不是柏伦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备案印章。2011年5月10日1200万借款借据无效,所盖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配套私章同样是非法的、无效的,不是柏伦宝公司合法、有效印章,也不是柏伦宝公司在银行备案印章。另外,银行在2011年5月10日借款,2012年4月25日到期。但令人不解的是银行却在2011年6月30日为平衡半年末存贷比竟未经柏伦宝公司同意单方面强制扣款533万元还贷,此举动太异常,属银行违约,等等!
最后,柏伦宝公司及王龙的态度是:本着对银行对企业负责的宗旨,友好协商解决,厘清责任,银行更正错误的印鉴,使企业的账户、网银正常,企业可以追认相关贷款。王龙受让其他股东股份银行予以接受,原借款合同继续履行,担保合同依银行需要变更。原贷款在法庭查清事实情况下展期或延期。
不知何故,也就在此后,大股东王龙却成了犯罪嫌疑人,2012年5月18日被扬中市公安局刑拘,案由为“涉嫌虚报注册资本案(罪?)”。王龙在受审时公安人员告诉他说薛建伟已来“自首”了,意在让王龙认罪。王龙认为自己无罪,没有虚假注资,就是有罪也是公司内部的事或是负责人的事,为什么抓我?更令人不解的是,关于注册资本(股权纠纷)一案常州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判决,现已在上诉期间,扬中市公安局又以此立案拘人,一案二审,这是否与法无据?不知是巧合还是另有原因?第二天,扬中农商行向镇江中级法院对柏伦宝公司第一笔贷款1300万元进行了起诉。
王龙被公安刑拘之后,柏伦宝公司多人联名申请公安机关取保,要求王龙回公司及时处理生产、管理事务。2012年6月8日,关押了23天的王龙终于被取保。事后他总觉得这件事是有背后原因的,其目的是赶他走人,以达到少数人侵吞公司所有一切。但他无处可说。
针对扬中农商行的起诉,2012年6月29日,镇江中院以(2012)镇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约定2012年9月10日前还清1300万元的本息。
法院执行迷雾重重
尽管银行在柏伦宝公司贷款事宜中有不妥之处,但法院既然作出处理,还是要依法院的判决办事。据王龙介绍,这期间,王龙先后争取了相关投资人,准备融资5000万元还清银行所贷款项。当他联系上相关投资人后,几经与扬中农商行西来桥分理处负责人刘某及扬中农商行史副行长交涉却拒绝收现,并说自己代表不了……没必要再谈下去,一再坚持要法院执行。王龙一再申辩股东已有协议由他一人收购股权了,但还是无人理会。2012年10月26日,镇江中院以(2012)镇执督字第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对被执行人柏伦宝公司名下位于扬中市西来桥镇北胜村(证号:扬国用2007第10711、107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备(抵押物)及土地上的所有房产 (部分属抵押物,房产证号为:扬房字第81800538号)、港口经营许可证(含码头)进行评估、拍卖,所得款项用于优先偿还合作银行的贷款。
随后法院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王龙立即找到执行法官胡柏照,对法院执行、评估、拍卖裁定提出异议,认为99号民事裁定书已超出了法院2012年3月2日登记范围等,并递交了6份异议申请,理由是:保全、查封、评估是超范围的;评估单位超出法院的委托范围,且法院的委托超出了银行申请保全、查封、执行的范围;评估程序错误。认为公司向扬中农商行提供并得其认可的抵押物价值已高达 8664 万元(其中土地 1898.27 万元,设备 6765.27 万元),足够清偿债务,法院无权查封、评估、拍卖其他资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亦明确规定:“严禁故意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执行人可分割的财产”。
在沟通过程中,办理执行此案的胡法官说柏伦宝公司有20多个执行案件在他手中,加起来有八九千万元。王龙当时很震惊,明确质问:法院相关案件都是我介入的,为什么这些事我不知?我们至今收到法院告知的就扬中农商行一宗执行案,这二十多个案子在哪里来的?为什么柏伦宝公司没有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和参加诉讼?没有任何人给予必要告知?我们欠银行贷款只有4000万元,银行只申请执行3000万元,且我们已有8000余万元抵押物在银行,法院不能整体拍卖我们企业……我们一个码头实打实投入就超过6000万元……这样我们企业不就完了?这时,胡法官还特别提到其中一件上海佳豪的“执行案”,标的16709520.67元。
王龙听罢大为震惊:我们为什么没收到执行文书?柏伦宝公司与上海佳豪的造船合同总额才2380万元,上海佳豪还有款项没有付清,但柏伦宝公司船已交付了,反而还要退16709520.67万元给上海佳豪,这太不可思议,就是法院要执行,但至今也未告知,王龙再三要求查阅、复制卷宗,胡法官坚决不同意。
无视“仲裁”法院越权审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10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执行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副本或经核对无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第11条:立案庭受理申请执行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六)属于受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目前柏伦宝公司对另20多个执行案子信息全无,其原因无法知晓。关于“上海佳豪执行案”,经再三反映,王龙于2013年10月18日终于查阅复制卷宗材料,这才得以发现其中的原委。
2012年10月30日,早已辞去董事长职权的薛建伟未征得王龙同意的情况下在扬中私下与上市公司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同时也是子公司上海佳豪的法定代表人刘楠签定了一份《项目结算协议》,认定柏伦宝公司欠上海佳豪16709520.67元。上海佳豪隐瞒1月18日王龙与上海佳豪副总经理张彦通所签的补充协议,于11月12日向镇江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镇江中院11月16日在没有核准薛建伟在公司身份及主合同的情况下就结案,并制作了一份(2012)镇诉前调字第55号《调解协议》,薛建伟同意于2012年11月26日支付上海佳豪16709520.67元,案件受理61029元也由柏伦宝承担。协议中没有说明欠上海佳豪的款为何款。
王龙认为:这纯粹是一份虚假协议,同时也违背了主合同“有争议交由仲裁”的条款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镇江中院法官在未审查主合同的前提下,贸然作此司法文书,让人无法理解。
令人质疑的是,就上述这起案子从上海佳豪委托律师起诉起,到法院立案、分解、调处,到制作诉前调解书,此案前后仅4天就了结。更让人费解的是,此案既然诉前已调解成功并制作了调解协议书,意味此案结束,可法院在11月21日根据同样的调解书内容又制作了一份[2012]镇商调初字第1号法律文书。不知这其中何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司法厅联合发文《关于防范和查处虚假诉讼的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时,对于下列情形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重点予以审查,注意防范和发现虚假诉讼:一、原告起诉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二、证据存在伪造、变造可能;三、虚构法律关系,原告申请存在明显不合情理之处,被告不提出抗辩或者虽提出抗辩但抗辩内容与诉请没有直接关联的……当事人调解意愿异常迫切或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企业、其他组织、自然人同时在多起案件中作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薛建伟等人在柏伦宝公司的多起案件中已不止一次作为被告,镇江中级法院是否做过审查?
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和义务承受人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根据调查,王龙与薛建伟等股东关于股权纠纷此时仍在诉讼过程中,“权利或义务承受人”无法确定,因此镇江中级法院所实施的一切行为是否合法呢?
王龙艰难抗争无果
王龙一直积极寻求解决企业危机的方案和途径,曾有投资者愿意接受以柏伦宝公司码头抵押5000万元及以王龙持有的柏伦宝股权质押5000万元的两种融资方案,来先予还清扬中农商行的债款。然而,法院于10月26日迅速对柏伦宝公司码头等进行了查封;另一方面,在王龙12月2日向法院提出超标的超范围执行异议后,2012年12月4日,王龙关于常州中级法院审理的“股权纠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又由于多方原因维持了原判,王龙再次败诉。但使王龙不能接受的是,他起诉薛建伟等人违法的案子,法院却始终无结果。镇江中级法院于同月14日查封了柏伦宝公司所有股东共1亿80万元股权,其理由是:“为使被处置财产价值实现最大化”。以两份裁定阻碍柏伦宝公司及王龙通过外部融资解决企业矛盾。其中股权查封裁定王龙在8个月后才要到一份复印件,与前一份对码头查封的《民事裁定书》是同一文号 “(2012)镇执督字99号”,但日期不同,内容不同。
对此,王龙提出质疑,同一文号的两份民事裁定书哪一个是真哪一个是假的?查封股权为什么没有将裁定书原件及时送达被查封人?为什么上面没有法官署名?又为什么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上诉、复议的救济权利?另外,关于股权纠纷一案是常州市中级法院审理的,镇江中级法院由此查封股权的法律依据何在?
针对法院的执行程序王龙又提出申请:受扬中农村合作银行债权总额限制,贵院无权对柏伦宝公司全部或绝大部分财产评估拍卖。柏伦宝公司为扬中农村合作银行提供了足额担保,法院无权评估拍卖其他资产。柏伦宝公司愿意且有能力主动偿清债务。法院超范围执行,对柏伦宝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资产完整构成危害等。同时王龙申请指出:执行所涉及的土地、房屋、设备、港口许可证等不仅可分割,分割后不会降低价格。法院有权查封债权抵押物的单项资产,但无权对其他资产捆绑式处理。
法院均以“为使被处置财产价值实现最大化”而驳回王龙诉求。
为让困境中的企业再度崛起,大股东王龙在企业历经了诸多波折及面临法院执行拍卖的情况下,毅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处理。2013年7月17日在最高院的调解下,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王龙收购全部股权及承担全部债务。就在协议尚未生效之时,2013年9月5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大股东王龙发出《选择拍卖机构通知书》:对柏伦宝公司名下查封的土地、房产、设备、港口经营许可证进行拍卖,并于9月11日随机摇号选择拍卖机构。直到此时,法官胡柏照所说有二十余件执行案件没有一个单位或个人作为当事人出现或者参与评估、拍卖,且王龙作为大股东也未收到任何诉讼的回馈信息。王龙说:“股权纠纷一案我虽然暂时败诉,但这并不意味着法院就可随意执行公司一切财产。”
据王龙提供的薛建伟的讲话录音显示,在此前此后柏伦宝公司股权纠纷的各方调解谈判过程中,薛建伟多次放话“银行听我的”、“佳豪听我的”、“法院听我的”、“政府听我的”、“公安听我的”。并坦言“有些官司就是我叫人搞的,只要法院确认了就是真实的,王龙不认也得认”。“我随时可以和上海佳豪商量”。对于这些录音的真实性有待验证。
拍卖程序令人质疑
2013年10月10日,在当事人再三的声(申)请、强烈的抗议下,镇江中院以扬中农村合作银行3000万元执行标的,在仅有江苏大津造船有限公司、扬中农商行参加竞拍,且程序上存在评估报告的内容与法院委托的不符、拍卖范围与法院查封冻结的范围不符、与银行申请内容不符等情况下,以1.15亿元整体拍卖柏伦宝公司。
根据这个案子的前后调查,镇江中级法院查封、拍卖伯伦宝公司所有财产及股权的理由应该为:一、扬中农商行3000万元申请执行标的;二、“为使被处置财产价值实现最大化”;三、“得到伯伦宝公司及除王龙以外股东的认同”;四、“有20多个案子合并执行”。
针对上述理由王龙提出质疑,因为伯伦宝公司相关案件都是他参与办理或诉讼的,包括提出异议,现只知扬中农商行一个执行案,另“20多个案子”他没收到任何法律文书。再因其他问题,遂王龙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查办。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拍卖法》规定: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而此次扬中农商行参与竞拍,也是此次拍卖不真实的一个例证。
据了解,此次参与拍卖的江洲拍卖公司不在镇江中级法院常用的鉴定、评估拍卖名录中。依法规定:4000万元以上拍卖案应在省法院的备选名录中选择拍卖公司。此次拍卖超出法院委托范围,超出银行申请执行范围。实际评估与法院委托的内容不符,港口经营许可证没有适用无形资产方法进行评估;码头评估没有依法委托工程造价师评估;土地评估遗漏了地上附着物、构筑物,且评估比较对象错误;设备评估遗漏 21 件、台的价值就高达 32837866 元,另超出查封范围多评在抵押后新购置的物资共 1041 台(件、套)计 8626000 元;房产查封的只有 1 幢,实际评估拍卖多达 33 幢。分项独立评估,未能分项拍卖,整体拍卖,但没有体现整体价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整体拍卖就意味着破产清算,却没有依法走破产清算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由此根据镇江中级法院查明证实柏伦宝公司已停业2年,理应没有法定的法人和主体,且相关案件仍在诉讼过程中,公司所有物权不明确。法律明确规定:在拍卖物所有权、处分权有争议时不得拍卖。但镇江中院无法无天,甚至将法律明文禁止拍卖的《港口经营许可证》也拍卖。国家《拍卖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下列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禁止拍卖: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所有权或者处分权有争议,未经司法、行政机关确权的。拍卖公司明知故犯?何也?
拍卖过程中,一个从未听说过的“江苏大津造船有限公司”在其他单位受到限制,只有他一家且是在上市公司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彦通参拍举牌的情况下,以1.15亿元将柏伦宝公司资产拍得。10月22日,上市公司上海佳豪随即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50)。但这期间,上海佳豪从未将涉诉及相关详情发布。为进一步确认张彦通的真实身份,记者拨通了上海佳豪的电话,对方说:“张总是总公司那边人,请与总公司联系。”随后对方报给记者总公司的总机,记者拨通总机电话,声称“找一下张彦通副总。”值机随后说:“请稍等,我帮你转过去。”
据了解,竞买人江苏大津造船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薛建伟等设立的关联单位并实际控制。同时因为上海佳豪法人刘楠是与薛建伟在“调解”一案中获得1671万元的受益人,“柏伦宝案件”的前因后果与上海佳豪有一定的关联性。随后,更让人不解的是,已被镇江中院查封的柏伦宝公司1亿80万元股权,这时常州中院竟通知王龙要进行拍卖。
法院对记者回复
关于伯伦宝公司的相关案件及执行程序问题,记者赶到镇江中级法院进行采访。该院告诉记者,伯伦宝公司的相关案件暂无法告知,只有查证后再回复记者。记者回到北京后,先后两次致电该院茅中华院长,但手机通了未接,记者又两次发送短信与茅院长沟通,均未回复。数日后,镇江中级法院新闻处沈荷来电:(2012)镇执督字99号民事裁定书确有原件,应已送达当事人,其中所称“0018号民事调解书”有误,应为“36号民事判决书”。具体情况还需与下发该文书的执行法官进一步沟通。因执行法官中途换人,所以需要一点时间。是否超标的执行、查封股权是否合理,仍需进一步核实。
隔日,沈荷又回复记者:执行法官胡柏照表示,查封股权等属于保全,日前已执行结束,很快就会解封股权。关于超标的执行、程序违法等问题,裁定书中都有解释,以裁定书为准。
关于伯伦宝公司在法院有“20多起案件,是何人起诉及何时判决、何时申请执行的”法院未作解释。法院回复所说“关于超标的执行、程序违法等问题,裁定书中都有解释”,记者在裁定书中找到关键的一句话就是“为使被处置财产价值实现最大化。”
记者随后赶到扬中农商行,当时行长吴某正与三个副行长谈工作,记者说明来意之后,史副行长领记者见法务部人员,同时问:“是王龙叫你们来的吧?”记者反问:“你为什么这么想?”史说:“随便问问。”记者问:“听说当时柏伦宝公司与你谈还贷之事,你不同意,非也法院执行?”史副行长连连说:“没有没有,我不知道。”
记者在镇江采访时了解到,柏伦宝公司是一个很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如今走到这种地步,一是企业股东自身原因,二是地方政府监管不力、不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杨某告诉记者:王龙与薛建伟等股东的矛盾实际并不难处理,自从薛建伟辞去董事长职务后,公司很多工作基本上就是王龙在主持,如果社会各界特别是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都能公开、公正办事,以柏伦宝公司自理为主,少参与、少干预、多配合、多支持,柏伦宝公司不会走到现在这样。如今,特别是一些执法单位,对柏伦宝公司一些责任性的事务找王龙,但另一方面仍在与薛建伟联络,所作所为仍把薛建伟当董事长看待,因此造成公司每况愈下,工作无法管理,纠纷不断,使这么一个发展前景很好的民企被他人“吃”掉,真是不该发生的事。
2013年11月1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维护人民利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目前,柏伦宝公司大股东之一王龙向镇江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检察监督申请,镇江市检察院已于日前受理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