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

2014-03-12 16:35 | 中国船舶报 船舷内外


2月28日,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调整之后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于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享受税收政策的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新增3种。

据了解,财政部等六部委根据近年来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对2009年出台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和目录进行了修订,新制定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对《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目录》、《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进行了调整。

在调整之后的《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被纳入政策支持范围的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新增加了作业水深达到或者超过500米的半潜式钻井平台、整船舱容达到或者超过1000立方米的独立C型液化天然气(LNG)船、3~16缆高性能深水物探船等3种,进口相关装备的企业只要持有订单,均可享受相应的税收政策支持。同时,在《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目录》中,还明确了对进口自升式钻井平台、半潜式钻井平台的相关部件,大型高技术、高附加值船舶的主推进系统、船舶控制系统、操作系统、通道系统、安全系统、热力系统、通讯系统、航行设备、挖泥设备等系统设备的政策支持。

业内专家指出,此次国家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对船舶行业更好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产业结构调整、产品创新升级政策,促进海洋发展战略实施,加快船舶及海工装备业的发展均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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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工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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