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力挺航运保险
2014-05-19 17:03 |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 船舶金融
大智慧通讯社周一(19日)从保监会获悉,保监会近日下发了《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保监会称,此举是在在已经出台支持政策的基础上,推出与当前上海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发展紧密相关、利在长远、能够立即落地实施的三项举措。
《通知》包括三项自贸试验区内保险业监管新举措,涉及机构、高管、业务等重要领域,是中国保监会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落实国务院总体方案中有关简化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具体实践,是进一步创新制度、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
第一,《通知》允许上海航运保险协会试点开发航运保险协会条款,备案后会员公司可以自主使用。
保监会表示,这是保险监管领域首次允许行业协会作为条款报备主体,是保监会有关“支持上海开展航运保险、发展上海航运保险协会”以及“支持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等政策的落地,是保险产品监管制度的重大革新,也是自贸试验区保险市场的又一项制度创新,有利于发挥行业组织优势,激发保险产品创新活力,将极大改善当前航运保险产品重复开发、重复报备现象,提升航运保险产品规范性和标准化,有效降低保险机构报备成本,极大地便利航运保险业务开展。同时,也有利于借鉴和引进国外成熟航运市场保险产品,提升国内航运保险的国际化水平,进而推动上海形成国际性航运保险中心。
第二,《通知》允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设立分支机构,取消在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保监会表示,保监会明确允许航运保险营运中心设立分支机构,是保监会取消部分保险分支机构事前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是功能型保险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第一例,是有关“支持保险机构在自贸区设立分支机构”政策的落地。在自贸试验区内的试点将对整个保险市场起到示范效应,对自贸试验区内航运保险和再保险等业务的发展起到极大推动作用。
第三,《通知》取消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事前审批,由上海保监局实施备案管理。
这是保监会首次取消对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事前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是高管人员监管制度的重要创新。此举有利于推动保险人才聚集,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保监会表示,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结合行业实际,进一步创新制度、简政放权,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创新发展。
大智慧通讯社此前还了解到,为了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保监会还在2013年上海自贸区揭牌之际出台过八项措施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包括支持在自贸区内试点设立外资专业健康保险机构;支持保险公在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人民币跨境再保险业务,支持上海研究探索巨灾保险机制;支持自贸区保险机构开展境外投资试点,积极研究在自贸区试点扩大保险机构境外投资范围和比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