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彦明:要放宽国际船运公司审批限制
2015-03-10 08:27 | 网易财经 船界人物
政协委员、河北远洋集团董事局主席高彦明
关于放宽国际船舶运输公司(包括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审批和限制的提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简称《条例》)的规定,在国内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及相关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要经过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对于国际海运辅助业而言,虽然冠以“国际”二字,但经营范围、融资、场所、人员等都在国内,而且部分国际海运辅助业往往涉及公共安全和利益,政府应对这类真正承担安全管理职责、涉及公共安全和利益的公司进行审批,严格市场准入。但对于在国际市场上进行船舶运输和管理的这种纯国际化经营的航运公司,政府应该考虑放宽限制。理由如下:
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以国际市场为营运舞台,在世界上是一个高度和充分开放的产业,是任何人都可以参与的竞争行业。为此,世界各国鲜有限制本国企业从事海上国际运输的。但《条例》规定对设立国际船舶运输公司需要前置审批和比较严格的资质条件要求,带有计划经济时期的色彩,严重影响了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注册,造成大批中国企业不得不在境外成立航运公司用来注册和拥有船舶,即把船舶资产放在国外,挂方便旗。
二、《条例》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长期以来在所有行业中,国际海运业是举世公认最具复杂性和高风险性的行业,是深受政治、经济、军事、自然等各种变幻莫测因素影响的行业,极易产生(实质上是频繁不断产生)各类商业纠纷,如租船造船合同、船舶搁浅碰撞、货损货差和人员伤亡等商业纠纷。一旦发生纠纷,当事方就可以在世界各地扣押该公司的资产。比如某公司与其他公司产生商业纠纷(如合同纠纷),当事人就可以扣押该公司名下注册的船舶。如果公司名下有很多船,即形成“姊妹”船,那么A船发生纠纷,当事人有权扣押公司名下的B船或C船等“姊妹船”。
为避免船舶被扣的风险,国际航运几百年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游戏规则。全世界的基本做法是:母公司(即对外经营的公司)是不直接拥有船舶的,即母公司名下是没有船舶的。母公司拥有的船舶资产都是注册在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名下,即单船公司名下,也就是由单船公司拥有船舶。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母公司自身有了合同纠纷,不会影响到它的船舶的正常运营;如果公司的A船对外有纠纷,亦不会影响到其他船的正常营运。
但是按《条例》规定,所有从事国际运输的航运公司名下必须有注册的船舶,通常情况下其他的船舶一般也都要注册在母公司(或同一间公司)名下,而不是注册在单船公司名下,这就违背了国际海运的行业游戏规则,使中国的企业和其拥有的船舶处于极大的市场风险之中。事实上我们国内的国际航运企业(包括大型国有国际航运企业)已经因为违背这一国际游戏规则造成船舶多次被扣,非常被动,吃了很的大亏,而且还在不断地吃亏。
三、国际航运市场是周期性极强的行业,无论设立公司还是注册船舶都要抢抓机遇快速高效,这已成为国际航运业另一个鲜明特点。在海外注册国际航运公司(包括船舶注册)都非常简便,没有船舶、国旗、人员资质和注册资金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都是登记备案制,通常一个星期就可以办好公司注册事项。由于我们国家海运制度与国际规则不融合,有诸多无法适应国际航运市场特点的限制,造成设立国际航运公司和船舶注册要经过很长时间和繁琐的手续才能完成。在我国目前机制下,设立一间国际船舶运输公司,无论是用于船舶经营还是用于船舶注册,至少需要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并且这种公司天生缺乏国际市场上的自我保护机制。故在国内设立国际船舶运输公司,无论对外资来讲,还是对内资来讲都没有吸引力。无论我们怎样宣传也不会有更多的船东在中国注册公司,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只有一家国际海上运输企业进驻就是明显的例子。
为实现中国海运强国发展战略,把国际航运业务与国际接轨,充分促进中国航运企业国际化和充分保护中国航运企业的利益,建议尽快考虑修改《条例》的相关规定,与国际航运市场接轨,助力中国向海运强国转变,特建议如下:
一、 因国际船舶运输业在世界上早已是一项高度竞争和充分开放的行业,我国不应对自己再有过多的限制。为适应国际航运市场快速高效的需要,对于设立国际船舶运输的航运公司,无论是用于实质经营还是用于船舶注册,均取消目前的审批制和相关的资质要求,一律改为登记备案制。
二、 为避免船舶随意被扣,国际航运市场上的航运企业本身名下是没有船舶的,它基本上都是通过子公司拥有船舶或干脆租入船舶来从事海上运输业务。这是国际上广泛的做法。为此,对于在境内注册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的企业,应取消其必须拥有船舶、特别是要有悬挂国旗船的规定。即不再要求国际航运企业必须在其名下直接拥有船舶,更不需要有悬挂中国国旗的船舶。实行单船公司制,即“一公司一船”制,把船舶注册在子公司名下,与国际接轨,从而最大限度保护我国众多国际航运企业的利益,提高经营的安全性和竞争力。
三、 积极推行单船公司注册制。为鼓励中国企业将在国外注册的外贸船舶迁回国内注册并悬挂中国国旗,无条件免征船舶进口税。
四、 对于设立国际船舶管理公司来讲,它所面临的问题和情形与上述航运公司的情况基本相同。在此亦建议一同放宽限制,实行登记备案制,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和相关的资质要求,以推动中国国际船舶管理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