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运保险业或迎来“营改增”
2015-04-28 17:03 | 航运交易公报 船舶金融
“营改增”实施后如何有效巩固上海航保中心地位,需要思考
今年为“营改增”试点收官之年,“营改增”最后3个尚未涉及的行业--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陆续推出,其中航运保险“营改增”方案或于10月份出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报告,去年中国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减税1918亿元,减税效果如此之大,在一定程度上拖累了“营改增”的步伐。根据计划, 2015年全国“两会”之后中国应全面告别营业税,“营改增”应覆盖所有服务业,但截至目前,仍有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以及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尚未出台。尤其是金融保险行业,由于具体业务十分复杂,增值额始终难以确定。作为深度挖掘航运市场动向的周刊,《航运交易公报》着重关注“营改增”对航运保险市场的影响。
金融业“营改增”方案难定
中国金融业一直承担着较为繁重的税收负担。金融业务分为贷款、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务、融资租赁、保险和其他金融业务等。其中,金融经纪业务、贷款、其他金融服务和保险业务以所有收入为营业额,不允许扣除前期税费;金融商品转让则以金融商品买价与卖价的差额为营业额,但也不允许扣除买卖过程中所负担的费用和税金;融资租赁业务可以以全部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营业额。这使营业税重复征税在金融业中无可避免,令金融业重复征税现象十分严重,金融企业税负沉重。
另一方面,金融业“营改增”方案迟迟未出台的原因是金融服务业的增值额难以确定。以银行、保险、证券三大板块为主体的金融业的具体业务十分复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指出,“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目前中国对金融保险业征收的营业税适用税率为5%,对未来金融业“营改增”后税率的确定,曾参与2012年“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改革试点可行性”课题研究的某律师事务所专家表示:“经过对不同增值税税率下金融业整体税负的比较,在考虑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这一因素后得出,金融业如果要保持改革前后税负的大体持平,增值税税率当设置为4.17%.”根据目前出台的方案,现行增值税税率分为17%、13%、11%以及6%四档,建安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预期“营改增”扩展至保险行业后,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既定的征收率计征增值税。
上海航运保险发展存隐忧
由于《航运交易公报》重点关注航运业动向,因此在金融保险领域的“营改增”动向中,重点关注“营改增”对航运保险市场的影响。
某航保中心专家告诉《航运交易公报》记者,航运保险通常只开具一张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将开具增值税发票,这张发票上将会写清楚保费多少,增值税多少,这就意味着航运保险市场开具的发票将改变,进而现有的财务系统、记账系统都将变更。值得一提的是,原本营业税发票金额等于现有增值税发票上保费+增值税的金额,这样一来,航运保险的保费收入可能会少。如果市场上保费规模不能继续扩大,“营改增”对航运保险市场发展或带来冲击。
上海航运保险市场还有一个隐忧。由于该市场受惠于《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意见》)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吸引一批航运保险专业机构聚集,如今“营改增”启动在即,实行“营改增”后,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延续?如能延续,是以怎样的方式延续?如不能延续,对正在上海集聚的航运保险业务将带来怎样的影响?为此,上海航运保险协会(航保协会)秘书长徐峰告诉《航运交易公报》记者:“最近协会一直在与包括财政、税务、监管部门在内的政府机构进行沟通汇报,代表行业呼吁。”
《意见》规定,对所有在上海地区与国际航运相关的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根据航保协会提供的数据,在这一优惠政策吸引下,目前上海已成立9家航保中心,另有2家获批筹建。税收优惠政策为上海集中运营外埠业务提供了巨大优势。《意见》发布以来,上海国际航运保险业务累计享受营业税免征近7亿元。从2010年专业航运保险运营机构设立起,上海集中运营外埠航运保险业务累计近54亿元。外埠业务的集中运营为上海形成和巩固航运保险中心的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上海“两个中心”建设向纵深推进,上海航运保险专业机构迅速聚集,业务快速增长,市场地位日益凸显,成为中国航运保险业务中心的发展态势日益明确。去年,上海船货险保费收入增长稳中有升,货运险增长速度明显快于船舶险,并在全国负增长的背景下实现较快增长。船舶险保费收入24亿元,同比增长1.3%,占全国船舶保险比例为43.6%;货运险保费收入16亿元,同比增长16.5%,占全国货运保险比例为17%,高于全国货运保险业务增速24个百分点。上海船货险合计保费收入40亿元,占全国船货险保费收入的27%,超过中国香港和新加坡船货险保费收入之和,占英国劳合社市场船货险保费收入的18.4%.
目前上海航运保险市场担心“营改增”后若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延续,这将对上海航运保险的发展带来重大不利影响。外埠航保业务将面临重新回流的局面,以集中运营全国航运保险业务为主的各航保中心将面临业务量大幅下降的“空心化”风险。预期以上风险均对上海 “两个中心”建设产生较大程度的不利影响。“营改增”后若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能继续延展,上海航运保险市场发展的良好局面或将继续巩固和扩大。目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如“营改增”后增值税采用简易计征法征收率与此持平,且上海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延续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优惠,则上海将继续保持现有程度的成本优势,持续集聚航运保险业务,吸引航保中心在沪成立。
货代业已有争议
“营改增”这场结构性税收制度改革究竟会给货代企业乃至整个货代行业带来怎样的影响?目前还没定论,但航运保险市场对“营改增”的担忧并非过虑,因为在“营改增”已试行的一些行业,如货代行业确实存在不少质疑。
去年7月中旬,《航运交易公报》曾发表文章《国际货代业免增值税期待》,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有关增值税问题》提出一些质疑。当时某国际货代企业负责人告诉《航运交易公报》记者,国家税务总局的公告非常简短,总共4句话,但对下面两个关键问题没有给予明确。
一是国际货代企业在实际申请免税时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满足什么监管要求?从出台进程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对这一免税政策的监管深有顾虑。根据之前跨境服务免税的执行情况来看,各地税务机关有可能从严掌握,向国际货代企业提出十分繁琐甚至是难以满足的资料文件要求。如果监管要求过细过繁,企业和地方国税机关必不堪重负,国际货代业空有政策而无法落实。
二是现行免税政策是否适用于境外国际货代企业?中国相当部分的境内国际货代企业并不直接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联系,而是通过位于境外的国际货代企业代为安排。根据目前中国增值税属人同属地的原则,如果服务接收方位于境内,则相关服务收入属于中国增值税的征免范围。因此,境外国际货代企业从境内国际货代企业收取的运费等收入也可能被要求缴纳6%的增值税。在境内国际货代企业免税的前提下,这一增值税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必须作为额外成本。在国际货代业利润率普遍不高的情况下,这样的额外进项税成本将令相关企业无法承受。根据财税2013年第106号文件,境外国际货代企业也是“营改增”的“试点纳税人”(虽然不是“试点一般纳税人”)。根据财税2013年第106号文件附件二和附件三,以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42号公告的字面意思,境外国际货代企业完全可以申请享受免税政策。
截止目前,这些问题依然没有得到明确的说法。为此,市场仍迫切希望“营改增”方案可以不断完善,各项细则应更为明确,进而推动整个市场有效践行“营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