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渔民台湾海峡“捡回”神秘大船
2015-06-12 16:31 | 国际船舶网 船舶动态
福建连江县黄岐镇赤沃村的渔民日前在台湾海峡捡回一艘“大货船”的事在当地炸开了锅。
据了解,目前当地海事部门已介入此事。但截至目前,海事部门暂未对此事做出回应。
当地渔民称,这艘船在二手船市场上至少可以卖到1000万元,即使是拆了当废品卖,也能卖到100多万元,“是个值钱货”。
发现该船的渔民称,出海捕捞螃蟹的返航途中,在台湾海峡发现了这艘船,被发现时船上空荡荡的,什么也没装。“上面写着英文,我们判断应该是外国的船。”其他一起的渔民怀疑很可能是印尼的货船。
他们几个船员就一起把它拖了回来。“用我们的3艘渔船才拖得动,很吃力。拖了五六天才到家。”
一起的同伴说,发现时,船头的缆绳是断裂的,船就在海上自然漂浮着,上面也没有人,估计是被绑在动力船后面,拖着前进,缆绳断裂时没有被人发现而被遗落在海上。
据了解,这艘船船长90多米,宽约25米。有八成新,船身颜色大部分为黑色,一道亮黄色镶嵌中间。轮船上没有插着任何旗帜,仅船身上面写着:ADITAMA6。而据国际船舶网查询相关资料发现,该船是一艘7000多吨甲板驳,由印尼船东PT. JOIN ADITAMA SAMUDRA订造,在南京三鼎利船业有限公司建造,入级美国船级社。但具体是何原因“掉落”在台湾海峡,目前不得而知。
目前,当地海洋渔业、海事局等部门都已介入调查。
对于连江渔民将轮船从海上拖回来是否合法,拖回来的轮船是归个人所有还是必须归还失主等问题,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宝表示,他查看了我国与印尼签订的条约,没有看到有相关规定。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当事人对动产(包括船舶)物权适用法律没有协议选择的,适用法律为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关于“拾得漂流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如果这艘船是印尼的,渔民应将船归还,可送交海事部门,通过外交途径妥善处理。
“拖回来将产生费用支出,虽然法律规定该费用由权利人承担,但权利人是在国外,恐怕不容易实现。”魏宝建议,渔民遇到这事,应直接通知海事部门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