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船舶优先权虚假诉讼担刑责

2015-06-18 08:25 | 辽宁法制报 船舷内外


一起由租船合同引起的海事纠纷,原本是可以通过正常法律手段解决,却另寻偏门,伙同他人编造事实,利用船舶优先权进行虚假诉讼,损害船舶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法网恢恢,这起自以为“天衣无缝”的骗局,终未逃过检察官的火眼金睛,在收到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的再审建议后,大连海事法院重审此案,经过再审予以纠正。近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对始作俑者大连某海运公司三名工作人员以妨害作证罪作出有罪判决。

2009年11月,大连某海运公司光船租赁广东某船务公司一船舶,签订了《光船租赁合同》,由于拖欠租金,广东某船务公司向大连某海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合同解除了,所租船舶就要还给人家,但大连某海运公司不甘心这样轻易把船舶交回去。怎么办?《海商法》规定了船员的工资等其他劳动报酬的给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应当先于一般债权,甚至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优先受偿,并且船员提出该请求时可申请扣押船舶。随后,该公司开会研究决定,找船员起诉公司,想尽办法把船留在大连。经过周密准备,15名船员的代理律师以要求大连某海运公司支付船舶租赁期间拖欠的工资费用27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分别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并申请扣押船舶。法院经过审理,共作出了15份判决书,分别支持15名船员的诉讼请求,并依申请扣押了该船。

2013年初,船舶所有人广东某船务公司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海事检察处提出法律监督申请。船员起诉欠钱,公司承认得很痛快,可是扣的是他人的船,这事怎么琢磨也不对劲。法律是讲证据的,不能靠主观臆断而妄下结论。经过海事检察官缜密调查、抽丝剥茧、巧施询问、层层追踪,最终查实:船员聘用协议是临时签订的,船员服务簿上的用工登记是虚签的,律师是公司代为委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是公司代交的,甚至担保公司也是公司安排的。虽然证据伪造得很齐全,但假的总归是假的,终瞒不过海事检察官的火眼金睛。最终,大连海事法院采纳了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原15份判决经再审均予以撤销。

机关算尽太聪明,最终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触犯了法律,不仅要承担民事后果,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随后,检察机关将此案当事人涉嫌妨害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查证,法院以妨害作证罪分别判处船员毕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宋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桑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其他船员由于犯罪情节轻微,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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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船舶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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