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拟关闭威兰德航运破产保护程序
2015-06-29 17:24 | 国际船舶网 船东动态
据贸易风报道称,威兰德航运公司(Winland Ocean Shipping)在法庭对其作出不利判决后,出现一系列激烈反应-改组管理层、解雇美国重组顾问并中断与代表律所的联系;就此,一位破产托管人要求法官关闭该公司在德州的破产保护程序。
该案的美国托管人Judy Robbins主要负责德州南区的破产案件。她在提出上述要求时指出,根据预计“所涉债务人根本无法实现有效的重组计划”.她要求美国破产法官David Jones采取行动,即使不彻底关闭此案,也应将之改成按《破产法》第7章执行清算。
《贸易风》本月早些时候曾报道,Jones已批准招商银行的诉请,允许解除法庭对威兰德2艘散货船的破产保护令。该行称其就这些船舶共计被欠2800万美元。之后不到两周,法庭记录显示李洪霖夫妇已分别辞任威兰德的首席执行官及董事职位。
在Zhou Shiwen(中文名不详)接任首席执行官一职后,该公司还解雇了首席重组官-来自咨询公司The Claro Group的Bob Ogle。此外,威兰德甚至中断了与破产律师Okin & Adam的联系。
这起事件源起招行对Jones法官发出的诉请,要求后者暂停保护法令,使其能在新加坡对已被扣押的5.68万吨级“Rui Lee”轮(建于2011年)执行司法出售,同时获得授权引导5.69万吨级“Fon Tai”轮(建于2011年)进入适当港口以便扣押。如今,招行律师还在向法庭抱怨船东方面不愿转交“Fon Tai”轮,并提请法官不要撤销此案,因为它还在想办法扣捕这艘散货船。
威兰德是于2月份在美国德州维多利亚联邦法庭申请破产保护。尽管该案涉及的船东与主要融资方均来自中国,看似没理由在那里提诉,但美国管辖权法规的确允许这类案件在当地报审。
招行来自休斯顿Andrews Kurth与纽约White & Case的代表律师指出,“这充分曝露出外国航企在美国根据《破产法》第11章申请法庭保护时,所引发的一些失败范例。他们在美国并无合法联络人,目的仅是为了获得免费、无风险的保护法令。这些债务公司及其负责人毫无信息透明与责任心可言,他们只想从保护条例中得到惠及并摆脱债务负担,但同时罔顾债权人利益与破产程序,以及美国法庭的法令与管辖规则。”
截至申请破产保护之时,威兰德共有资产4700万美元(包括3艘船舶),负债为1.76亿美元。这当中,第3艘船舶868标箱的集装箱船“Winland Dalian”号(建于1996年)目前被扣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