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运石油遗留索偿问题悬而未决

2015-07-27 17:50 | 贸易风 船东动态


该国一名法官判定,船东及运营商不得通过在新加坡法院发起“竞合权利诉讼”(interpleader)寻求庇护,以解决宝运石油(OW Bunker)的遗留索偿问题。

根据新加坡高院法官Steven Chong的决议,船东公司仍将面临继去年11月这家丹麦燃料商破产之后,不断出现的相互重叠的索偿申请。

这也是继英国判决之后,对船东及运营商的再次打击。相关纠纷的原因是,宝运的存活分支、有担保贷款商-国际荷兰集团(ING)以及现货供应商都在就同一批燃料供应发起索偿。

律师行Clyde & Co 称,“采购方的处境未变,可以说仍旧面临二次偿付的风险,”

目前,共有13单“竞合权利诉讼”的案件摆在Chong的桌面上,它们是由船东及运营商在Precious的牵头下发起。(注:确定“竞合权利诉讼”,是指一方将争议款项存放在法庭,并要求法庭帮助厘清其中的竞合权利。)

尽管船东方的一位律师称,法官应可自主决定如何判定权利分配以解决纠纷,但Chong坚称,法庭对于“竞合权利诉讼”案件的决定权受到国会严格限制。

“如果随意放开‘竞合权利诉讼’为诉方减压,这将导致索偿人开闸放水般源源涌入-包括原本并不认为自己具备合法权限被传召参与这类诉讼的债权方,目的是摸清法庭如何评估它们的债权,”他在一份67页的判决文件中写道。“这不仅有失妥当,甚至近乎滥用司法程序。”

在新加坡,“竞合权利诉讼”只有存在切实有效的竞合权利时,才会被准许。但法官认为本案当中,现货供应商这方不可能赢得官司,因为它们对产品所交付的船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这与美国辖区相反,那里的现货供应商拥有这一优先权,而且法官也不愿放弃“竞合权利诉讼”程序。

“但本法庭没有证据证明,任何现货供应商有意图、或有任何理由在这一辖区主张债权。因为新加坡在处理燃料费未付一事时,承认的是海事优先受偿权,”Chong写道。

END

关键词: 宝运石油OW Bunker


国际船舶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