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发布
2015-09-02 16:58 | 国际船舶网 船舷内外
8月31,日交通运输部网站发布《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
《方案》总体目标,到2020年,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政策法规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船舶与港口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得到有效防控和科学治理,排放强度明显降低,清洁能源得到推广应用,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水平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
《方案》具体目标,到2020年,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颗粒物与2015年相比分别下降65%、20%、30%;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 %的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主要港口100%的大型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沿海和内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下简称港口)、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具备船舶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并做好与城市市政公共处理设施的衔接,全面实现船舶污染物按规定处置。按照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完成现有船舶的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
《方案》明确2015年底前,发布《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修订)》、《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配合环境保护部力争出台船舶污染物排放、船舶发动机废气排放标准;配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能源局修订船用燃料油强制性国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目录》。2016年底前,出台《码头船舶岸电设施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出台《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发布内河危险化学品禁运品种遴选管理办法,建立禁运目录动态调整机制。2017年底前,配合环境保护部制修订适合我国国情的码头油气排放相关标准。2020年底前,出台船舶天然气动力设施改造技术规范,编制船舶污染物排放监测系列技术标准。
《方案》明确2015年底前,发布《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实施。在排放控制区内选择核心港口区域试点示范;适时评估试点示范效果,将排放控制要求扩大至排放控制区内所有港口。2018年底前,评估确定采取更加严格排放控制要求、扩大排放控制区范围以及其它进一步举措。
《方案》明确2015年底前,完成长江、西江航运干线和京杭运河船舶LNG燃料加注码头布局规划。2016年底前,修订完成《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制订《液化天然气加注码头设计规范》。2017年底前,建立水运行业应用LNG标准体系。2018年底前,加快推进LNG加注站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善相关技术法规和规范;扩大LNG动力船舶试点应用范围,试点推广LNG燃料在港作车船中的应用。
《方案》还提出了加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制修订;极开展港口作业污染专项治理;协同推进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设施建设;大力推动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提升污染防治科技水平;优化水路运输组织;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等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