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将生效

2015-09-15 07:49 | 中国经济网 船级社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组织编制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远洋渔船2015)》(简称“2015规则”)将于2015年12月1日起生效实施。“2015规则”是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为适应新时期远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所修订颁布的适用于远洋渔船检验的技术规则,将替代2000年颁布实施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简称“2000规则”)中有关远洋渔船检验的规定。这也是我国首部为远洋渔船专门制定的《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现行的“2000规则”颁布至今已有15年。多年来,“2000规则”为我国远洋渔船管理与国际公约接轨,保障我国远洋渔船在国际海域畅行无阻,提升我国远洋渔船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远洋渔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多年来,我国远洋渔船整体装备水平显著提高,现代化、专业化、标准化的远洋渔船船队初具规模。截至2014年,全国作业远洋渔船达到2400余艘,遍布世界3大洋40个国家。但远洋渔船安全事故屡有发生,仅2014年就有发生沉船事件的远洋渔业安全生产事故10起,远洋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不容忽视。随着远洋渔业的迅猛发展,新船型、新技术、新装备在新建远洋渔船中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以及渔业安全管理工作的不断强化,《国际渔船安全公约2012年开普敦协定》生效进程加快等,确保远洋渔船的技术安全是当前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所面临的新的挑战,“2000规则”已不能适应当前远洋渔船安全管理和发展的需要。为此,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组织有关专家,对“2000规则”开展了修订工作。通过对我国远洋渔船的实际状况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吸收行业管理部门、船舶设计修造单位、远洋渔业企业以及渔船检验机构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考虑远洋渔船现状和发展趋势,以及《国际渔船安全公约2012年开普敦协定》等因素,历时2年编制完成了“2015规则”。

“2015规则”全书共16篇57章约40万字。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检验与发证、吨位丈量、载重线、船舶构造、船舶稳性、轮机、电气、消防、救生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船员舱室设备、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结构与设备、起重设备等方面的法定检验要求。在规则编制过程中,统筹考虑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73/78防污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和正在生效进程中的《国际渔船安全公约2012年开普敦协定》等要求,坚持“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针对远洋渔船生产作业海域分为大洋性与过洋性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检验要求,增加了规则的操作性;针对现行规则检验项目“多、繁、杂”的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分类,强调了船舶所有人、设计修造企业和监理检测机构在船舶“建、修、用、管”中的安全管理责任,突出了渔船检验机构监管职责。与“2000规则”相比,“2015规则”主要做了以下重大修改:一是突出法定检验职能定位,改革检验监督管理方式,明确划分出属于质量控制管理内容的由修造企业负责;二是建立渔船安全状况声明制度,为改革创新大洋性渔船(超低温金枪鱼钓船)年度检验机制进行了有效的探索;三是提出了适合过洋性作业渔船的安全技术要求,节约了安全生产成本,提高了实际可操作性;四是增加了船舶构造安全要求,更加符合远洋渔船大型化现代化发展的趋势;五是检验证书有效期限从4年调整为5年,不仅与渔船管理登记和国际公约要求一致起来,而且方便了管理相对人。

新颁布的“2015规则”是我国远洋渔业“走出去”30年来第一部专门适用于远洋渔船的技术法规,既是远洋渔船设计、建造、营运及管理的安全准则,又是渔船检验机构实施远洋渔船检验工作的执法依据。“2015规则”的生效实施,将有利于全面有效推动远洋渔业安全管理工作;有利于远洋渔业企业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设计修造单位提高远洋渔船设计修造质量;有利于渔船检验机构全面依法履行检验监督管理职责。“2015规则”的生效实施,顺应了远洋渔业“走出去”战略要求,将为实现海洋渔业装备现代化和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为与“2015规则”配套,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组织修订了《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并已于7月1日生效实施。《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2015)》主要突出了渔船建造标准等技术特性的内容。

为切实推动新近颁布的规则和规范的有效贯彻落实,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将于9月下旬开展宣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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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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