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运公会出台新的船舶回收措施

2016-01-20 08:19 | 远洋航务e刊 船舷内外


国际航运公会(ICS)最近出台了新的“航运公司出售再循环船舶过渡措施”并强烈建议航运公司采用。新的过渡措施旨在帮助船东保证在国际海事组织《香港公约》正式生效前,最大程度地将其拟报废船舶用符合《香港公约》标准的拆船设施回收。

过渡措施对危险品库存的准备和维护提出了详细的建议,并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公约以及一项业已生效的适用于非欧盟船舶挂靠欧盟港口的新法规要求。该指南还包括强烈建议航运公司采取有关出售报废船舶的措施。ICS秘书长Peter Hinchliffe强调:“航运界将履行自己在全球拆船厂处理报废船舶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责任,而这些拆船厂大部分在发展中国家。遵守这些过渡性措施可被视为航运企业在国际海事组织有关公约生效之前表示良好诚意。同时也有助于航运企业避免陷入去年12月生效的单向的欧盟船舶回收制度,这项制度同样适用于非欧盟船舶。”

过渡措施最初在2009年在《香港公约》通过后提出,现在进一步采纳了由国际海事组织稍后发布的详细指引。修改后的过渡措施在采纳新的欧盟制度的同时,还重申航运界坚决支持国际海事组织的有关公约尽快生效。Peter Hinchliffe说:“过渡措施的出台表明,航运业正在全力发挥作用。但是,令人失望的是,六年过去了,《香港公约》至今只有少数IMO成员国批准。如果政府真的想改善全球拆船厂的条件,那么他们必须将此作为一件亟待解决的优先事情来处理。”

除了国际航运公会,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国际多隔舱零担油轮协会(IPTA)、国际干散货船东协会(INTERCARGO)、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INTERTANKO)、石油公司国际海事论坛(OCIMF)以及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等也派专家参与了过渡措施的起草工作。亚洲船东论坛(ASF)和欧洲船东协会(ECSA)也积极支持了过渡措施的起草工作,后者曾密切参与了欧盟有关条例通过和实施的讨论。有关过渡措施的全文可以从ICS官方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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