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企要勇于对船东违约亮剑

2009-11-05 08:05 | 中国船舶报 公告公示


早在今年初举办的船舶融资金融论坛上,业界老专家在回顾亚洲金融危机期间我国船企的遭遇时便提出警告不排除有船东在新一轮危机爆发时恶意违约甚至弃船。如今看来,这一警告并非危言耸听。辽河石油装备制造总公司的经历就给受此遭遇的船企提了个醒,面对船东恶意弃船等行为,船企决不能一味退让,而应该敢于亮剑,善于运用法律条款维护自身权益。

事实上,船企如果不亮剑,最终的受害者只能是自已。因为,在买方不履行责任的情况下,如果不中止合同继续余下工程,那么,花费的每一分钱都要船企掏腰包。不仅如此,一旦粘上“蓄意”两个字,个别船东还会伺机反咬一口,将违约责任推给船企。辽河石油装备制造总公司的遭遇恰恰是一个例证。当接到取消合同的传真之后,船东竟以延误工期、不符合欧洲一流船厂标准、质量无保证等毫无依据的理由向船厂提出高价索赔,全然不顾自身违约在先。

当然,船企不仅要敢于亮剑,还要善于亮剑。怎样才是善于亮剑?专家建议,首先,船企要善于对违约方“示强”,要敢于到国际法庭上与之对薄。事实上,一旦提出仲裁和诉讼,船东和船企承担的成本是一样的。因此,在船东违约在先的情况下,船东会顾及诉讼成本和声誉上的消极影响,也会担心巨额索赔。所以,一旦船企“示强”,船东将很有可能“示弱”。

其次,船企要学会保留证据。为了达到恶意弃船的目的,船东会保留电话录音、会议录音,并想方设法到现场拍照,搜集各种对船企不利的证据,船企也应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保存船东主动修改设计导致脱期的证据,以及拒付进度款、拒绝供应设备等的证据,以防后患。

END

关键词: 船东违约


国际船舶网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