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实施船舶大气排放控制
2017-06-05 07:34 | 南方日报 船舷内外
船舶在珠三角水域期间的大气排放有了“紧箍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厅近日印发《广东省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使用低硫燃油,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我省的排放标准;推广港口岸电的建设和应用,提高港口岸电使用率。
根据《意见》提出的目标,到2020年,珠三角水域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65%、20%和30%。
《意见》透露,我省将启动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及全省范围船舶排放控制的立法工作,研究制定我省船舶排放控制区管理条例,力争2018年完成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按立法程序报送审议。
“航运污染已经成为当下治理空气污染的重点之一。”环保部门专家表示,在我国,重油和劣质柴油仍是大型船舶的主要燃料,其含硫量为2.8%—3.5%,部分高达4.5%,且多未进行有效尾气处理。华南理工大学的研究显示,进出珠三角港口的远洋船舶排放的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均占到珠三角排放总量的15%左右。此次《意见》的实施,将给远洋船舶排放戴上“紧箍咒”。
笔者从《意见》上看到,自今年1月1日起,排放控制区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必须使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普通柴油,禁止使用渣油和重油。
《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省主要港口90%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使用岸电,50%集装箱、客滚和邮轮专业化码头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到2025年,全省码头基本完成岸电设施的配备并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