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修改如何适应新时代的新航运?

2017-12-03 09:57 | 航运界 船舷内外


“《海商法》修改工作应注意到‘新时代、新航运’和‘新格局、新要求’”,中远海运集团法务与风险管理本部副总经理杨磊12月1日在上海海事大学港湾学校召开的“中国航运业的发展与海商法的修改”学术研讨会上作出上述表示。

杨磊认为,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迈入新时代,航运业也要迈入新时代。在国际航运发展的新时代下,世界正呼唤着新的规则体系的产生,中国《海商法》需要从“引进来”转变为“走出去”。杨磊称,在以中远海运集团为代表的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举措支持下,中国《海商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也将越来越大。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海商法系主任朱作贤教授介绍了本次《海商法》修改课题的产生背景,并提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背景下,《海商法》的修改应以“海洋强国”、“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或重大倡议为指导思想,来完善现行《海商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在朱作贤看来,目前《海商法》存在着诸如制度缺失、规则陈旧、特别法与一般法不协调等问题,已不适应当前航运业的发展。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海商法》的重点内容。对此章的修改,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胡正良教授提出了一系列思路,例如:适用范围适当扩大至“与海相通的内陆可航水域”、采用国际运输和国内运输的“最小双轨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相关规定合理借鉴《鹿特丹规则》等。

上海海事大学於世成教授以国家发改委开展港口反垄断调查为切入点,介绍了我国多年来港口生产经营情况。他认为,无论港口行业或航运领域均存在市场竞争秩序问题。对于未来《海商法》的修改,航运界应在充分发表自己观点的同时,应适当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国华教授指出,在国际私法理论、海商法理论发展和国内《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的背景下,对《海商法》第十四章“时效和法律适用”规定的修改愈显必要。她并详细介绍了海事海商合同、船员合同、船舶物权、船舶碰撞等法律适用规则的修改建议。

上海海事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刘怡如法官从司法机关的角度发表了观点。她表示,经过海事审判实践的长期发展,《海商法》的修改已存在迫切需求。她表示,我国丰富的司法实践会对规范航运秩序、促进航运业健康发展以及海商法律体系的完善起到积极作用。

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宏杰律师提出,《海商法》的修改应基于实践填空白、补短板。他认为未来《海商法》修改应充分考虑我国已参加的国际条约、民法典基本原则、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文件,使《海商法》成集大成者。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部陈建锋处长从保险行业的视角,对多式联运、海难救助、在建船舶等保险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进行了交流。他认为,未来海事司法实践以及《海商法》修改均应注重航运实践的发展,避免遗漏存在争议问题的情况。

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运营保障部副经理章红星女士从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业务承运人的角度,呼吁未来《海商法》的修改应特别规制国内水路货物运输业务,并充分考虑归责原则、责任限制、货物交付等问题。

据悉,该研讨会是中国航海学会海运法规研究会第八届第三期学术研讨会,由中国航海学会海运法规研究会主办,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务与风险管理本部、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市航海学会海事法律专业委员会承办,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中国海商法协会海商法律专业委员会、中国国际私法学会海事国际私法专题研究委员会协办。同时,研讨会也是中远海运集团2017年度法治宣传月的首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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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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