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加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工作
2010-01-21 08:34 | 新华网 公告公示
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20日在广西南宁表示,中国将加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工作,《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实施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有效措施。
由交通运输部主办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宣贯会议当日在南宁举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沿海各省份相关负责人,以及沿海各直属海事局相关负责人、部分港航企业、保险机构、石油公司、清污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的代表出席会议。
为进一步做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经过对原有《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全面修改,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于2009年9月2日审议通过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也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随着近年来成品油海上运输量的不断增加,我国海洋环境的安全压力也越来越大。据统计,1998年至2008年,在中国管辖海域共发生733起船舶污染事故,这些污染事故给我国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徐祖远说,“加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工作是我国海洋管理的必然选择。”
徐祖远认为,《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必将对中国海洋环保工作产生深远影响。会议要求,《条例》宣贯工作将成为海洋管理各相关部门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
由交通运输部主办的《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宣贯会议当日在南宁举行。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沿海各省份相关负责人,以及沿海各直属海事局相关负责人、部分港航企业、保险机构、石油公司、清污单位以及行业协会的代表出席会议。
为进一步做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经过对原有《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的全面修改,国务院第79次常务会议于2009年9月2日审议通过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将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对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和接收、有关作业活动的污染防治、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也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随着近年来成品油海上运输量的不断增加,我国海洋环境的安全压力也越来越大。据统计,1998年至2008年,在中国管辖海域共发生733起船舶污染事故,这些污染事故给我国海洋环境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徐祖远说,“加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工作是我国海洋管理的必然选择。”
徐祖远认为,《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必将对中国海洋环保工作产生深远影响。会议要求,《条例》宣贯工作将成为海洋管理各相关部门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