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海外仲裁不利 诉至法院后结局大反转

2018-04-16 16:07 | 法制网 船舷内外


沙钢集团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最大的民营钢铁企业。集团总部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目前,拥有总资产1500多亿元,职工3万余名。

近日,一场在英国刚刚结束的诉讼,宣告了起初在海外仲裁中失利的中国企业反败为胜。Loki Owning Company(以下简称LOKI公司)与沙钢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钢船务)之间因船舶租约引发的纠纷,在经伦敦海事仲裁后,又进入了司法程序。英国商业法院经审理认定,伦敦海事仲裁对此并无实体管辖权。

中国企业胜诉,可喜可贺。这起案例也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中国企业要善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还需要不断去总结。

自始提出管辖权异议

2004年2月,沙钢船务在香港注册。

LOKI公司是船舶M/V“Pounda”的指定船东,于2008年与沙钢船务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订立了一份针对Pounda轮的长期租约,该租约的租期长达118-122个月,每日租金60000美元。

按照航运界的通常惯例,该租约随后按照修订后的NYPE(纽约土产交易所)1946格式正式订立。在正式租约中记载的当事方为LOKI公司和沙钢船务,并记载“将由沙钢集团提供担保”(“Shagang….to be guaranteed by [JSG]..”)。船东代表在该份租约上签字,但是沙钢船务和沙钢集团并未在租约上签字。

租约中的仲裁条款约定,当事方之间的争议无法解决时,除非另有约定,应当由三名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员或航运界经验丰富人士在伦敦进行仲裁。

此后,沙钢船务毁约,LOKI公司据此依照租约的仲裁条款提起仲裁,请求沙钢船务赔偿1000万美元尚未支付的租金以及由于沙钢船务的毁约造成的5700万美元的损失。

LOKI公司认为,沙钢集团对沙钢船务在租约下的义务提供了担保。因为沙钢集团授权沙钢船务代表沙钢集团订立了担保合同,而沙钢船务反过来授权船舶经纪人订立了由沙钢集团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

在无损其对管辖权意见的情况下,沙钢集团承认沙钢船务对租约进行了毁约,但是否认了其订立了担保合同。沙钢集团认为其并未授权沙钢船务或船舶经纪人代表沙钢集团订立担保合同。沙钢集团抗辩认为,2008年订立该租约之时,沙钢集团对该租约并不知情,更勿言所谓的担保。

正是基于此种理由,沙钢集团在仲裁程序一开始便对仲裁庭的管辖权提出异议。LOKI公司和仲裁庭不同意沙钢集团提出的由商业法院决定管辖权问题的申请。

沙钢集团是否授权船舶经纪人代表沙钢集团在租约中订立担保合同?仲裁庭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并据此认为LOKI公司与沙钢集团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

不存在有效仲裁协议

后来,沙钢集团依照《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7条对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异议。依据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就仲裁庭的实体管辖权对裁决提出异议,或因仲裁庭无实体管辖权,要求法院裁定宣布仲裁庭就实体方面作出的裁决全部或部分无效。

按照通常做法,依照《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67条提出的异议应以重新听证的形式,而非仅仅是以审查的形式进行。当事方有权提交在仲裁阶段没有提交给仲裁庭的证据。沙钢集团依法行使了自己的权利,提交了新的证人资料以及来自沙钢船务清算人实质性披露的相关资料。

法院认为,在此种程序中法院并不仅仅限于审查仲裁员的推理,而实际上是重新开始新的程序,仲裁员的决定和推理并不享有任何特别的地位或分量,而仅仅是法院的参考而已。因此,法院认定仲裁裁决与本案只是“间接相关”。

仲裁庭认为,沙钢集团严重违反其披露义务,据此认为应当对其作出不利推定。从沙钢集团副总经理沈文明通过视频所提供的证据来看,沈文明明确批准了该担保,因此,沙钢集团事实上对该担保合同作出了明确授权。仲裁庭还认定本案中存在默示授权。不过,沙钢集团对此均予以否认。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沙钢集团在本案中提交了多份的证人资料。LOKI公司也提交了自己的证人的资料。

法院首先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举证责任在于LOKI公司。

    第二,LOKI公司在庭审最后一天放弃主张默示授权,主张的唯一依据是明示实际授权。

    第三,船舶经纪人的地位问题。LOKI公司并未主张船舶经纪人得到直接授权代表沙钢集团订立担保合同。沙钢集团承认,如果其授权沙钢船务订立担保合同,那么沙钢船务有权将这一情况告知船舶经纪人,船舶经纪人也有权将这一情况告知LOKI公司。

    第四,沙钢集团是否会对担保合同作出授权与本案并不直接相关。

    第五,从LOKI公司的角度而言,要求沙钢集团提供担保符合商业常理这点并无争议。

    第六,虽然如LOKI公司所言,本案的争议并不少见。但是,每一个案件应当依据其事实和是非曲直作出决定。因此,本案的唯一争议焦点是:沙钢集团是否明示实际授权沙钢船务订立担保合同。

针对LOKI公司提出的存在明示实际授权的意见,沙钢集团提出四个观点:其一,是否同意由沙钢集团提供担保的授权决定只能由沙钢集团作出,也只有沈文明有权力作出此种决定;其二,没有书面证据证明沈文明作出此种授权;其三,沙钢集团的惯常做法是下属提出申请并由沈文明作出授权,并由沈文明在租约中签字确认;其四,沈文明关于本案中并未遵循这一程序的陈述,可以得到另一个证人证言的佐证。

法院认定,沙钢集团确实存在向沈文明申请并由其作出担保授权的做法。关于沈文明证言的可靠性,法院认为对证人证言作出评价本来就很困难。但是法院认为,从本案的证据来看,沈文明不仅有礼耐心,而且能尽其最大能力和记忆作证,是一位“专业和善良的商人”。法院认为沈文明就本案核心争议问题所作的证言可以采信。

关于仲裁庭认为沙钢集团严重违反其披露义务这一点,法院认为,即便沙钢集团存在任何的披露不足,这并不影响法院对事实的实质性认定。法院同意沙钢集团的意见,认为LOKI公司并未从高度盖然性证明沙钢集团通过沈文明对担保作出授权。因此,LOKI公司与沙钢集团之间并不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仲裁庭并不拥有实体管辖权,沙钢集团对仲裁裁决的异议应当予以准许。

谨慎选择在海外仲裁

中企胜诉固然可喜,但更为重要的是从案件中吸取经验教训。

中企要善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积极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沙钢集团在仲裁败诉之后,依照英国仲裁法的规定依法对仲裁裁决提出异议,最终英国商业法院从事实出发推翻仲裁庭对沙钢集团的不利认定,支持了沙钢集团的请求。

事实上,随着越来越多的中企走出国门,在海外遭遇诉讼的概率也越来越高。可喜的是,中企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方面的表现也大有进步。从武汉国裕在英国商业法院造船合同担保案中的二审逆转胜诉,到平安产险据理力争,免于承担共同海损责任,这些案件为中企在海外应诉做出了好的表率。

中企应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做到有备无患。本案中,沙钢集团虽然胜诉,但是从法院查明的事实来看,沙钢集团对担保授权的审批并没有书面记录,公司的文件保管制度也并不完善,这对于争议发生后的举证十分不利,这从侧面反映中国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还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因此,需要学习西方公司的先进管理经验和文件保管制度,在合同管理和授权审批方面严格把控,做到全程留痕。

中企还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提升个人素质和知识水平。本案中沙钢集团能反败为胜的一大关键是法院采纳了证人沈文明的证言。由于文化和语言差异,国际仲裁和诉讼中,中国当事方所提供的证人,往往因为语言不通、对相关法律不了解、对于英美律师的盘问准备不足等原因,最终导致国际仲裁庭和法院不认可证人的可信度,证言不被采纳。

因此,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情况下,有必要对于公司的相关人员,特别是高管人员和经手业务的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出庭作证方面的培训,未雨绸缪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诉讼和仲裁。

此外,中企应谨慎选择在海外仲裁,综合考虑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的选择。去年,我国处理海事争议的著名律师李海提出,虽然没有证据证明中国当事方在伦敦仲裁中没有得到公平或公正对待,但是还是要慎重选择或接受“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的条款。因为中国很多公司目前的管理水平和处理纠纷的理念还很难适应或无法承受伦敦仲裁程序的“质询”或“拷问”以及英国法的“考量”或“评判”。文件管理的缺失或不到位,导致很难拿出满足仲裁程序要求的书面证据。而由于语言和文化差异以及出庭经验不足,口头证据又很难被仲裁庭采信。这种情况不仅适用于伦敦海事仲裁,在ICC、SCC等其他国际仲裁机构中也存在类似情况。

因此,在未来的合同谈判中,中企应尽可能选择如贸仲或是北仲等国际认可的国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无法选择国内仲裁机构的情况下,应尽量将仲裁地选择在中国,积极发挥我国法院对仲裁的监督作用。

(作者单位: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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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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