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部门发文: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国有“僵尸船企”破产!
2019-07-19 18:19 | 中国船舶报 国内造船
7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简称《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完善国有企业退出机制,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
业界人士认为,《改革方案》是我国第一个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对造船业解决“僵尸船企”市场出清、困难船企破产重整或清算等难题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对我国船舶工业进一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市场环境、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非凡意义。
《改革方案》从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方式、健全清算注销制度、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完善特殊类型市场主体退出和特定领域退出制度、健全市场主体退出甄别和预警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关联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市场主体退出配套政策等方面提出了加快完善我国市场主体退出制度的具体要求。
《改革方案》提出,推动国有“僵尸企业”破产退出。对符合破产等退出条件的国有企业,各相关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业”。不得通过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生存,有效解决国有“僵尸企业”不愿退出的问题。国有企业退出时,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改革方案》强调,完善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倡导积极重建的破产重整理念,切实解决企业破产污名化问题,充分利用破产重整制度促进企业重组重生。细化完善重整程序实施规则,明确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审查标准和法律依据,规范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权。完善重整程序中的分组表决机制。优化管理人制度和管理模式,明确管理人与债务人、债权人之间的权利界限,合理发挥债务人在重整程序中的作用。建立吸收具备专业资质能力的人员参与重整企业经营管理的机制,促进重整企业保持经营价值。
针对地方政府干预企业破产等行为,《改革方案》提出要避免对破产司法事务的不当干预,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陷入财务困境、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常态化的司法与行政协调机制,依法发挥政府在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作用,协调解决破产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经费保障、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问题。
针对企业破产案件立案难、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改革方案》明确,加强破产审判能力建设,深化破产审判机制改革,根据各地审判实践需要,在条件成熟的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组建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团队,优化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团队的职责和内部管理体系。加强对破产审判专业人员的培训和专业队伍的建设,完善对破产审判法官的考核机制。
此外,《改革方案》还就规范竞争政策、产业政策,完善企业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保护金融债权人的利益、发挥金融债权人的作用等提出了诸多具体要求。
业界人士认为,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已实行了12年,许多问题不断显现,近年来,我国造船业“去产能”步伐不断加快,但是受市场环境、法律制度、船企观念、地方利益、维稳需要等因素影响,困难船企破产重整与清算、“僵尸船企”市场出清等一直是困扰造船业发展的“梗阻”问题。《改革方案》明确了政府在船企破产退出时的责任边界,禁止债权人向政府提出不合理清偿要求,这有利于减轻政府压力,增强政府推动国有“僵尸船企”市场化破产的动力,从而畅通船企退出渠道,激发竞争活力,实现优胜劣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