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压载水公约的实施有没有船舶吨位的限制
2020-01-07 18:05 | 中国船检 船舷内外
疑惑:现场检查中,部分人员仍然对公约的适用范围有所疑惑,认为压载水公约仅对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适用,400总吨以下的船舶不适用。
解答: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对于适用范围,公约正文有着明确定义即(a)有权悬挂某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和(b)无权悬挂某一缔约国国旗但在某缔约国管辖下营运的船舶。另外还详细列明了六种不适用的船舶,包括不携带压载水的船舶、仅在某缔约国管辖水域内营运的该缔约国的船舶、仅在某缔约国管辖水域内营运的得到该缔约国授权的另一缔约国船舶、仅在一个缔约国的管辖水域内和公海上营运的船舶、只载有不排放的永久性压载水的船舶以及任何军舰、海军辅助船或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目的的其他船舶。值得强调的是,不管是适用船舶还是不适用船舶都没有提及船舶吨位或船舶长度的要求,仅在公约附则即《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规则》第A-5条等效符合中规定“总长度小于50米、最大压载水容量为8立方米的仅用于娱乐或比赛的游船或主要用于搜救的船舶对本附则的等效符合,应由主管机关确定”。
这说明国际航行的小于400总吨的载有压载水的适用船舶也要完全符合公约的各项要求。虽然这种携带压载水的小型的国际航行船舶比较少见,但也不能完全避免,比如一些小型的水产品运输船,另外公约也没有规定对渔业船舶不适用。但是中国海事局颁布的《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明确规定不适用于渔业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