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确保国际航运正常运营 人员和船舶不受不必要限制
2020-02-24 15:26 | 航运界网 船舷内外
日前,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第4204号通函,对全球航运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出具指导意见。
通函中说,当前背景下,各船旗国、港口国、有关国家(地区)和各航运公司、船长应通力合作,在适当的条件下,确保可以上下乘客与正常装卸货物,船舶能够顺利进出船厂进行维修保养和检验,能够正常进行物料和伙食供应,相关机构可以签发证书和更换船员,避免人员和船舶入港时遭遇不必要的限制和延误。《国际海上交通便利化公约》附件第1条和第5条以及第6节载有避免对船舶、船上人员和财产的入港进行不必要的限制或延误的规定。
通函称,国际海事组织的一系列文件亦对航运业在疫情爆发时造成的影响有所规范,包括但不限于:
1.《1974年国际海上人民安全公约》
2.《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3.《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其沉积物控制和管理公约》
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5.2017年港口国监督检查程序 A.1119(30)
此外,IMO秘书处还收到了国际劳工组织(ILO)的发函。后者表示,在新冠肺炎疫情不断爆发的情况下,应优先有效保护海员的健康和安全。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船旗国必须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上的所有海员都受到适当措施的保护,并确保他们在船上工作时能够获得及时和充分的医疗护理。该《公约》要求,港口国要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船舶上需要立即医疗护理的海员应被允许使用岸上医疗设施。
IMO秘书长林基泽表示,新冠肺炎疫情是一项严峻的公共卫生挑战,需要所有会员国相互理解和密切合作,以克服与执行海事组织有关文书有关的挑战。IMO将继续密切关注局势,秘书长将提供适当的附加信息,将这些问题提交IMO有关机构注意,尤其是海上安全委员会、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协调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