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对融资租赁公司航运业务合同影响探析
2020-02-27 19:19 | 中国海仲 船舷内外
编者按:随着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爆发,国内国际各项管控措施的不断升级,各项经济活动,特别是对外贸易以及航运受到的不利影响正在日益显现,有关行业涌现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值此形势,中国海仲联合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中国潜水打捞行业协会、中国拆船协会、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港口协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国际商会、中国海商法协会、中国船东协会及中国渔业协会等行业协会,依托仲裁员专家力量,汇聚法律界智慧,努力为行业和法律界搭建交流和解决问题的平台,以期有效帮助企业合理安排合同履行工作,做好事前争议解决规划,保障涉外经济持续平稳运行。
中国海仲特在“海仲文集”专栏中新推出“疫情防控法律专题”,通过本公众号与上述行业协会公众号、网站等平台持续同步刊载优秀专家学者的相关系列文章,就疫情引发的法律实务问题、当前实践中最迫切需要厘清、解决的问题进行对症分析,为行业一线面临的具体问题及时提供法律理论和实务方面的解决策略。
中国海仲与您携手,共同抗“疫”,共克时艰!
新冠疫情对融资租赁公司航运业务合同影响探析
春节前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1月31日世界卫生组织将其定性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随着国内国际各项管控措施不断升级,全球贸易及航运经济受到较大影响。为准确评估本次疫情对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航运业务合同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所涉法律风险及可以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文聚焦船舶建造合同、光租合同、期租合同三类航运业务的主要合同,对可能受到疫情影响的主要条款进行分析,并提出疫情发生后租赁公司可以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建议。
一、船舶建造合同
船舶建造合同下,新冠疫情带来的最直接影响可能在于船厂因无法及时复工导致船舶建造延迟。目前市场上广泛采用的船舶建造合同通常将延迟分为两种情形:可允许的延迟(Permissible Delay)和不可允许的延迟(Non-Permissible Delay)。可允许的延迟通常包括:因不可抗力事件(Force Majeure)导致的延迟以及造船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允许船厂延迟交船的情形,如船东延迟支付造船进度款、船东更改技术指标等。如果发生可允许的延迟,且在满足了船舶建造合同其他条款要求的条件下,船厂通常可延迟交船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造船合同中通常会有条款详细列举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天灾(Acts of God)、政府征收(Government Requisition)、政府要求(Government Requirement)、战争(Act of War)、暴动(Riots)、禁运(Embargoes)、瘟疫或传染病(Plague or Epidemics)等。即使合同条款未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列举,或者列举事项中未包括传染病,通常合同条款也会有兜底表述,例如 :“any other extraordinary events beyond the control of the Builder”,即船厂无法控制的其他事件。
如果造船合同包含上述条款,由新冠疫情导致的交船延迟很可能被认定为可允许的延迟,交船期将相应顺延,由此对造船合同履行带来的影响,可以根据租赁公司是否实际承担建造期风险区分三种不同情形加以分析。
01租赁公司承担建造期风险的情形
部分船舶经营租赁项目中,交易结构安排为租赁公司直接向船厂下造船订单,与船厂签订船舶建造合同或者从承租人处受让船舶建造合同下的权利义务,从而承担船舶延迟交付风险。同时,在与承租人签订的租约中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需要于约定时间交船,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租约。在此结构下,租赁公司为船舶建造风险的直接承担方。
本次新冠疫情下,直接受疫情影响的船厂可能主张适用造船合同中列明的不可抗力事件,如“传染病”;如果船厂由于受政府命令影响无法复工的,也可能主张适用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如“政府要求”等。对于不在疫情直接影响区域内的船厂,若船厂在接收建造材料时遭遇延迟并延误船舶建造的,也可能主张适用合同中“无法取得材料、机械或设备,或材料、机械或设备交付迟延”等类似约定,或主张援引相关不可抗力兜底条款。
造船合同中通常会包含关于不可抗力通知要求的条款,该条款对船厂发送不可抗力通知的时间及买方对不可抗力通知提出异议的时间均有明确约定。在租赁公司承担船舶建造风险的情况下,首先应做到及时查阅相关条款,仔细斟酌合同中通知条款的影响,避免因未充分关注而错过对船厂通知提出意见的时限。
其次,需注意造船合同中有关延期交付及其罚金的约定,以及是否有“合同解除日”(Cancelling Date)的约定。由于租赁公司自有造船订单项目通常会匹配相应的船舶租约,为确保船舶租约继续有效并得以履行,在延期交付的处理及罚金减免上,应注意尽量与匹配租约下的处理方式保持一致,以避免租赁公司直接遭受损失。同时,部分造船合同对于可允许的延迟和不可允许的延迟的累计时间有要求,如果上述累计时间超过合同解除日,则买方将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因此租赁公司需注意与建造合同匹配的租约中是否有类似解除日的约定,如果预估交船日期有超过解除日的风险,应尽早与承租人协商,争取延长解除日,避免租约被解除。
02承租人承担建造期风险的情形
大部分融资租赁项目和经营租赁项目中,即使包含船舶建造期,租赁公司也通常会通过合同安排而使己方不直接承担建造期风险。这种情形下的合同结构一般包括三种方式:一是造船合同的权利转让(Assignment of Shipbuilding Contract)。在此结构下,承租人作为造船合同买方,将其在造船合同下的权利转让给租赁公司,除了需按照约定支付建造期进度款外,租赁公司只享有造船合同下的权利,不承担造船合同下其他义务。二是造船合同的全部转让(Novation of Shipbuilding Contract)加租赁公司的转回权(Re-novation Right)。在此结构下,造船合同的权利义务虽然全部转让给租赁公司,但承租人仍负责船舶监造等船舶建造合同下义务的履行,且发生约定事项(如造船合同的解除事项或争议事项)时,出租人有权将造船合同转回给承租人,即造船合同的实际风险仍由承租人承担。三是租赁公司直接与船厂签署造船合同,与承租人签署监造合同及船舶租赁合同。在此结构下,建造期的监造和技术管理均由承租人负责。如果船厂按照造船合同交付船舶,承租人不得以船舶质量为理由拒绝起租或下调租金。建造期间的风险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果由于船厂原因造成建造期风险,承租人按照造船合同中相应条款向船厂进行索赔,承租人无权向出租人主张罚金。
上述由承租人承担建造期风险的情形下,新冠疫情带来的造船合同履行问题将由承租人与船厂负责解决。若出于商务合作目的,租赁公司可以视情况从中协调。若承租人与船厂协商一致,向租赁公司申请变更约定的合同解除日,租赁公司可以本着友好、务实的原则,综合考量予以配合。
03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共担建造期风险的情形
在部分船舶租赁项目中存在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共同承担建造期风险的情形,如租赁公司与承租人按约定各自承担建造期加减账及分配造船合同下的违约赔偿金,或者租赁公司承担建造期进度款支付义务且承租人不需支付建造期利息等情形。受新冠疫情影响出现的船舶建造及交付延迟,将影响到租赁公司相应权利。此种情形下应在分析具体合同条款的基础上,结合商务需求考虑如何与承租人及船厂协商,以及如何保护租赁公司的利益。
二、船舶光租合同
大部分船舶融资租赁项目所涉合同的准据法为英国法,英国法下,不可抗力适用与否主要取决于合同的约定。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署的船舶光租合同,通常均包含“绝对支付义务条款”(Hell and High Water Clause),即无论船舶是否运营或是否有收入,承租人都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且除有特殊约定外,通常融资租赁或者经营租赁项目所涉光租合同中没有不可抗力免责事由。因此,在合同条款方面,租赁公司所签订光租合同的租金支付受本次疫情影响较小,但仍需注意发生租金迟付或未付情况下租赁公司的应对及合同中有关“工作日”的定义。
01光租合同下租金迟付或未付的应对
虽然多数租赁公司订立的光租合同下租金支付义务是绝对的,但是全球贸易及航运经济都受到本次疫情的影响,港口排队、运力需求减少、脱硫塔安装拖期导致运营成本增加等问题产生。如果疫情持续,承租人将面临一定的经营压力及还款压力。如果发生光租合同下租金迟付或者欠付的情形,则该行为将构成光租合同下的违约事项,租赁公司可依据合同中约定的承租人违约后的救济机制来保护自身权益,如抵扣DSRA账户中的偿债保证金等。如果合同中未包含抵扣后的保证金补足机制,则需与承租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明确。如果与部分承租人就租金迟付或未付事宜达成补充协议,还需注意根据相关准据法律师意见,考虑是否需要取得担保人的确认。至于是否要执行其他增信措施(如账户质押、股权质押等)或采取收回船舶的救济行动,则需视违约行为的具体情形,综合分析承租人信用情况并结合合同条款予以考量。
02“工作日”定义造成的租金延付风险
光租合同中的“工作日”(Banking Day/Business Day)通常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营业的日子,同时光租合同还会列明工作日定义所涉具体国家,主要包括承租人所在地、承租人账户行所在地、出租人所在地、出租人账户行所在地、伦敦、纽约等中转及结算系统所在地等。与工作日的定义直接相关的是租金支付日。当光租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支付日不是工作日时,处理方式可能是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支付租金,也有可能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支付租金。受本次疫情影响,国内延期复工给租金支付带来不确定性,因此对租金支付日存疑的,需尽快与承租人沟通,确保租金及时支付。
三、船舶期租合同
01检疫隔离造成的延误风险
目前,部分国外港口对驶离中国的船舶到港后必须进行的检验检疫措施有所加强,少数港口要求来自中国港口的船舶进行规定期限的隔离。检验检疫所导致的延误是否可以构成停租将取决于租约具体条款的约定。例如,某些期租租约中有条款明确约定,如果船长、船员患疾病或传染病,由此导致隔离的,相关时间及费用将由出租人来承担。另一方面,出租人可以抗辩上述延迟与承租人使用船舶具有因果关系,该抗辩成功与否将取决于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及相关事实证据的情况。
02船员感染导致的停租风险
期租租约下,船长、船员都是出租人配备。因此,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要为船长、船员负责,同时出租人有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如某些期租租约中的Deviation/Put Back条款,因船长、船员患疾病及传染病导致的船舶绕航可能构成停租事项,由此导致的时间损失,承租人可以主张停租,且在此期间发生的额外费用将由出租人承担。关于上述承租人的主张,出租人可以抗辩相关绕航是承租人使用船舶所引起的,例如承租人指示船舶挂靠中国港口导致船员被传染,具体停租主张及船东抗辩能否成立将取决于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以及事实证据的情况。
03不可抗力或延误导致的解约风险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期租租约的合同准据法选择英国法。英国法下不可抗力并不是法定免责事由,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不可抗力条款,那么只能依赖合同受阻原则(Frustration of Contract)。合同受阻是指合同签订后,发生事先双方无法预知且无法控制的情形或事故,导致当事人无法履行已经签订的合同,或使合同丧失了订立时的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会因受阻而解除。本次疫情的发生可能会造成租约履行方面的延迟,但该延迟是否能构成期租租约下的合同受阻事项,还需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租赁公司所订立的期租合同通常租期较长,目前疫情持续时间占整个租期的比例较小,且船舶的航行区域通常为世界各地不仅仅限于中国。同时英国法对于合同受阻的举证要求通常较高,因此租赁公司面临的期租合同因合同受阻被解除的风险较低。
四、建议采取的风险缓释措施
01及时分析存量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的约定
及时了解与分析存量航运业务合同的条款,特别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以及免责事由等进行约定的条款,包括有无不可抗力条款及其具体内容等,做到心中有数。在研究合同条款时,主要需要查明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合同条款是否列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和涵盖范围;二是合同条款是否具体约定发生这类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调整方式。
02通知相对方或应对相对方的不可抗力通知
对于受当前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和按时履约的合同,应按照合同相关约定,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并且主动与之保持沟通,通报和说明影响正常履约的情况。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应遵循通知义务并充分告知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和影响时间。未及时通知可能会失去未来援引不可抗力免除合同义务的权利。对于合同相对方发送的不可抗力通知,要及时应对回复,否则根据相关合同条款约定,可能会丧失后续抗辩的权利。
03应对潜在风险并注意收集留存相关证据
在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况下,应做好全面的证据准备。案件一旦发生,证据的充分程度对于案件结果的影响相当关键。对于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的无法履行或者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事实情况,要注意随时跟进收集和保存证据,并注意证据的客观性、完整性、相关性与全面性。在与船厂或承租人等各方沟通协商的过程中,也应注意保存有效证据,如双方确认的会议纪要、发函、邮件、微信记录、录音、视频等。
04充分了解各方动态并保障己方的合法权利
充分重视疫情发展和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注意跟进客观情况和履约条件的变化,了解航运市场情况及发展趋势,及时跟进船厂、承租人的动态,以便提前研究应对预案,及早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在与各方沟通时,应在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友好协商,以最大限度促使现有合同继续履行,保障租赁公司的合法权利。
05优化疫情后新签署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
疫情发生后,如果新签订合同,可以考虑调整并优化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包括明确不可抗力事件的定义、范围及兜底条款、向对方发送通知的机制及要求、合同如何调整及处理、证明责任等。同时,目前部分行业协会已发布可以适用于新冠疫情影响的标准条款,如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的传染病条款(Infectious or Contagious Diseases Clause),在未来新订立合同时可以综合项目风险考虑租约中是否加入此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