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级社支招如何应对船舶禁止携带不合规燃油

2020-03-27 08:35 | 中国船级社 船级社


国际海事组织(IMO)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决定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禁止船上携带用于推进和操作的非合规燃油(除非船舶采用替代方法,如安装废气清洗系统EGCS)。

鉴于IMO、船旗国和港口国主管机关执行 2020 限硫令的规定,建议船东/船舶管理公司了解和熟悉IMO 发布的关于实施 2020 限硫令的一系列指南、通函以及各主管机关发布的有关法令、通函、通告等文件。具体可参见CCS总第462号技术通告(以下简称第462号通告)附件1及附件2。

建议船东/船舶管理公司密切关注船旗国、港口国主管机关关于限硫令实施和执法的特殊要求并提前做好相应准备;通过当地代理密切关注船舶靠泊港、抵达港的上述动态,如美国 USCG、欧盟、新加坡、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等的特殊要求。

针对 IMO、船旗国和港口国主管机关的要求,建议船舶按照 MEPC.1/Circ878 通函制定合理可行的《使用合规燃油满足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0.50% m/m 硫含量限制的船舶实施计划》(尽管其为非强制要求)、航线计划、燃油采购和加油计划。(CCS已于2019年8月通过第561号通函发布了“实施计划”的样本文件供客户使用。)

建议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SMS)和有关的应急处置程序。确保船上能有效开展取样检查、合规操作、应急反应以及向船旗国和港口国报告等工作。

船东/船舶管理公司应特别注意船舶在营运期间可能会发生以下情况:

(1)预定加油港无法购买到合规燃油;或预定加油港无法购得船上使用安全的合规燃油,船舶不得不加装使用不合规燃油;

当出现合规燃油不可获得情况时,应及时报告船旗国和港口国主管机关。在使用燃油不可获得报告(FONAR)时,应特别注意在证据不足和/或一再提出无法获取符合规定的燃油的情况下,主管机关可要求提供更多的文件和证明无法获取符合规定的燃油的情况;

在不合规燃油处置方面,船舶应注意按规定保留燃油加油单与油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轮机日志》、《航海日志》以及《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做好不合规燃油应急卸载的预案。同时应特别加强《使用合规燃油满足 2020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 0.50% m/m 硫含量限制的船舶实施计划》、有关燃油不可获得报告(FONAR)、EGCS 故障应急处理、装载不合规燃油的应急处置以及相关报告程序等方面的船员培训。

(2)其他如因机械故障、设备失效等原因导致船舶不得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油的情况,如 EGCS 故障等。

对此,建议船公司和船上做好机械故障、设备失效等原因导致船舶不得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燃油的预案(如 EGCS 故障等),包括及时记录、存档和报告等。船上船员应熟悉船舶EGCS(如有时)使用、监控和排放操作要求。

第462号通告附件 1 替代 CCS(2019 年)通函第 2 号总第 558 号《船舶废气清洗系统(EGCS)检验实施方案的通函》附件 1。

第462号通告在CCS官网(www.ccs.org.cn)上发布,请有关船东、船舶管理公司、船厂、产品制造厂、设计单位上官网查看。

第462号通告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与CCS总部营运入级业务处(cdwork@ccs.org.cn)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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