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善意扣船允许完成最后航次
2020-04-22 10:38 |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船舷内外
疫情发生后,海上运输受到严重影响,航运企业遭受了不同程度的损失。为保障航运企业降低疫情风险,正常复产复工,青岛海事法院执行环节创新举措,采取允准被扣船舶完成最后航次再实施扣押,体现司法为民、善意执行。
被执行人威海某航运有限公司以其所属的“老船长7”轮作为抵押物向申请执行人山东文登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城支行贷款3500余万元,但逾期未还。银行诉至青岛海事法院,请求判令威海某航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等损失。判决生效后,银行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行使抵押权,扣押、拍卖“老船长7”轮抵押物清偿债务。适值疫情期间,青岛海事法院密切关注该轮动态,随时准备实施扣押。
4月7日,“老船长7”轮在烟台西港区进行装货作业。青岛海事法院执行干警赶赴该轮停靠泊位,现场实施扣押。扣押过程中,该轮船长代表实际运营方龙口某公司向法院提出,该轮正在装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考虑到将已装载的货物重新卸下,必然产生装卸费,并引发另一起合同违约。船舶在港扣押也会产生靠泊费用。对此情况,执行局立即进行合议。大家一致认为,在疫情期间航运企业效益普遍下滑的不利情况下,法院应最大限度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利益,减少执行中不必要损失,体现善意执行理念。于是,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协助扣押船舶通知书、扣押裁定书、扣押船舶命令送达船舶登记机关威海海事局,并经层报院领导同意后,准许该轮完成本航次后将船舶开至法院指定的扣押地点。
为确保完成涉案船舶完成最后航次后顺利扣押,执行局协调法警驻船实施监管。法警支队负责人房滨亲自带领两名干警从青岛紧急赶赴烟台西港,登轮监管。
4月9日,“老船长7”轮满载16000余吨货物自烟台开赴滨州。航行期间,执行法官密切关注船舶动态,随时与在船法警保持联络。4月10日,该轮锚泊在滨州港锚地,远离码头十几海里排队进港卸货。在等待进港期间,执行局积极协调渤海湾内各海事部门,找寻适合扣押船舶的码头。因仍处疫情期间,考虑到空载吃水和防疫管控要求,各码头均表示无泊位适合扣押。扣押一时陷入困境。经多方协调,蓬莱一船厂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工作,安排泊位实施扣押。
4月13日,在排队等候两天后,“老船长7”轮终于进港卸货。
4月14日,在完成卸货后,“老船长7”轮按照法院指令开赴扣押地点蓬莱某船厂接受扣押。
4月15日,该轮成功靠泊蓬莱某船厂泊位。全程在船监管的法警克服晕船不适困难,出色完成了监管工作,令船舶安全到达指定扣押地点。执行法官向船长明确告知扣押期间的注意事项,船长表示完全尊重法院意见,保证执行法院扣押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