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钻石公主号变成恐怖游轮,日本承担了太多不该有的骂名
2020-05-06 10:06 | 冰川思享号特约撰稿 船舷内外
2月5日开始,“钻石公主号”的疫情成为了舆论焦点,很多人指责日本政府不作为或“胡作非为”,也有人指责船上的零号病人——那位香港籍的老大爷,他不仅是船上的零号病人,而且在1月底就在香港下船接受相关治疗。
至于他在船上是否将病毒进行了有效传播,也无从追溯。
无论上述哪种说法,都存在片面性,无法窥探钻石公主号遭此惨剧的真正原因。
本人靠着法律直觉,感叹一声,事情真的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
用时间线划分法律责任
任何事情要说清楚必须掰开来,揉碎了说。
在事件初期,由于责任没有厘清,导致事件持续发酵,这是导致疫情无法得到有效控制的最主要的原因。
由于该邮轮背后的所有权、管理权关系极为复杂,在分时间段讨论之前,我们有必要将该相关法律关系梳理清楚。
首先,该邮轮的船籍国为百慕大(由于百慕大为英国海外领地,所以船籍简单来讲就是英国船籍);其次,船长为英国人;最后,该邮轮实际上是由美国嘉年华邮轮公司实际运营管理。
利用这些背景知识,我们对不同时间段予以分析。
“海上航行期”日本无责任或义务
“钻石公主号”在公海上航行期间,日本没有任何责任或义务对它进行管理,该邮轮在此期间内,也始终正常运营。直到2月1日,一位已经下船的中国香港籍乘客确诊新冠肺炎为止。
据媒体透露,船方在知晓该确诊病例后,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据说整个邮轮仍然完全开放,餐厅、晚间表演、游泳池等公共场所没有隔离或者关闭,仍有乘客聚集参与娱乐活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埋下了恶魔的种子。
而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1条[注1],当邮轮在公海区域时,日本政府对其不负担任何的管理或干预的责任,而应由船旗国(在本事件中为英国,且船长也为英国籍)对邮轮进行管理。
由此可见,在海上航行期内,游轮上的主要管理职责是英国,美国嘉年华邮轮公司是实际管理方,也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对比中国政府对疫情的各种强有力干预,该邮轮在知晓香港籍旅客确诊的情况下,仍然没有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仍然开放所有公共场所,这个做法恐怕为后续的事件发酵埋下了伏笔,这个锅必然由英国(且船长还是英国人)或美国嘉年华邮轮公司背,和日本政府没有关系。
“停靠港口期”日本的主要责任
该邮轮停靠横滨港口后,由于横滨港口属日本领土,日本政府有权,也有义务承担起相应的管理责任。
日本政府在邮轮靠港后,组织疾控力量登船检测,并通知邮轮在横滨港停靠隔离14天。这样的做法,与中国对于疫情的重视程度不可同日而语,但也无可厚非。
随着船上疫情不断发酵,日本政府干预行为的效果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质疑。根据日本神户大学传染病教授岩田健太郎在社交媒体上公布的情况看,邮轮的隔离措施比较松散,污染区与安全区隔离不够严格,导致靠港后疫情不断发展。
不过另一方面,虽然船上的防疫和检测工作由日本政府接管,但船上的具体管理和各种隔离措施是否执行到位,亦还是有赖于乘客和船员的自我管理能力。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94条规定[注2],当邮轮靠港后,并没有完全免除船旗国的义务,所以邮轮的船旗国英国仍需要对邮轮的方方面面承担一定的责任。
不过,当邮轮靠港后,从属地管辖的原则来看,日本政府可以根据其国内法,对其进行管理。
但由于该邮轮的船籍国和所属邮轮管理公司均涉及外国,我们相信,日本政府接管邮轮的全面程度和介入深度会有所折扣,毕竟在隔离措施的实施上,还需要考虑一些外籍乘客和船员的情况和需求,并不能像日本政府管理其国民那样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所以,船上的疫情发展,日本政府固然可以被指责,但不是必须承担所有责任。
从国际法角度来说,日本政府也没有接受该邮轮靠港的法定义务,其完全有理由拒绝该邮轮的靠港申请,以使新冠病毒被挡在国门之外。
不过日本政府考虑横滨港本身就是该邮轮的母港,而且超过三分之一的乘客为日籍人士,所以才会最终决定同意该邮轮的靠港申请,也接下了这个烫手山芋。
“陆续下船期”日本的全面责任
目前,“钻石公主号”上所有乘客均已下船。由于在船上隔离了14天,日本政府并没有对无症状乘客进行陆上隔离,而是在提醒他们做好保护措施后,就让他们流入日本境内了。
据悉,外籍乘客大多都被所在国政府组织的包机接回国内进一步隔离或治疗。
从法律上讲,当邮轮上的乘客和船员下船后,就完全受到日本法律规制,他们在日本国内的转移和生活需要,必须严格遵循日本政府的防治措施。
不过我们也注意到,外籍乘客回国后,很有可能成为他们国家的输入性感染案例。
综上所述,日本政府在钻石公主号的疫情发展有相当的责任,但其不是唯一责任人,船籍国以及实际管理的邮轮公司也是很重要的责任人,并且就目前的事实情况来看,他们并没有提供任何实质的协助。
现在,追究钻石公主号事件背后责任是非已不那么重要,更为重要的是全球协作对抗疫情,使世界早日回到2019年。
*注1:船舶在公海航行阶段的管理责任方: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
*注2:船旗国的义务:船旗国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