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船集团一科长受贿48万获刑3年
2020-05-21 15:40 | 船舷内外
中国重工全资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一科长在4年的时间里,利用负责外扩协项目成本结算等职责便利,为相关业务单位谋取利益,收取相关单位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8万元。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相关案件的判决情况。
房某某是大连船舶重工集团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成本科科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该案于2017年7月作出判决,房某某提出上诉后,该案被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9年法院对该案再度作出判决,房某某仍然不服再度上诉。2019年底,该案件进行了第四次审理。
根据判决书显示,2010年至2013年,房某某在其单位楼下、大连市海达广场附近等地,先后数次收取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董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1.5万元。
2010年至2013年,每逢春节时,房某某先后数次收取大连环疆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那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4万元。
2010年至2012年,房某某在其公司总经理助理刘某的办公室,先后数次收取大连天鹿重工有限公司等外协单位通过刘某转交给其的好处费共计20万元。
2011年至2013年,每逢春节时,房某某先后数次收取大连程源船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5万元。
2013年9月,房某某收取大连锋雷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某以随礼名义给予的好处费1万元。
在该案第三次审理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房某某最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判处房某某有期徒刑3年,追缴涉案赃款48万。
房某某提出上诉,提出其所做有罪供述系侦查机关以非法方式取得,应当予以排除;部分证人的证言与实施不符,其中一名证人在另案中否认了向房某某行贿等上诉理由。
法院再审后对于房某某提出的上诉理由均未采纳,驳回了房某某的上诉了,维持原判。